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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发布日期:2023/11/14 11:29:37 浏览:26

来源时间为:2023-11-1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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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6G20230129-00002 号

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

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

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

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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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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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

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14:50 在珠海市香洲区福田

路 10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号厂房 2 楼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

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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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32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61%。其中: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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