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11-1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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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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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30129-00002 号
致: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
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韩雪律师、欧阳
婧娴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 n)
公布的《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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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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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
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14:50 在珠海市香洲区福田
路 10 号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 号厂房 2 楼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
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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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32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61%。其中: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