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
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8。前述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
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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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
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表决结果:同意 81,2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16;反对 55,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84;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000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2.9761;反对 55,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 17.0239;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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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韩 雪
见证律师:
欧阳婧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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