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岩通讯员封倩李雅惠谭炜杰)在KTV内,专门开了两个房间用于卖淫,并每次收取20-30元的抽成。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两人因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获刑。
金湾区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初开始,被告人曾某群在其经营的南水镇一家KTV内,开设两个房间专用于容留客人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每次向卖淫女收取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的场地费。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英加入,与被告人曾某群共同经营管理该KTV并容留他人卖淫。同年12月,该KTV中止停业,至2015年5月重新开张,并登记店名为群健小吃店,继续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二人介绍容留卖淫收取场地费共计人民币约3000元。
2015年7月17日20时许,阳某去到该店,在被告人陈某英的介绍下,先后与郭某静、胡某玲在店内房间发生性交易。当胡某玲与阳某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当场查获。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群、陈某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群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