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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

发布日期:2016/4/28 10:36:40 浏览:3316

查公司2015年度投资支出,未发现有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对于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在内部控制方面也严格按照公司内控手册要求进行审批。由此我们判断导致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关于“贵集团能否按其计划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并控制资本性支出”的不确定事项或情况已经消除影响。

2.根据珠海中富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显示,公司仍有表明存在持续经营问题的迹象,主要有:公司目前仍有多项重大负债事项,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连年为负。针对我们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我们通过实施以下的审计程序(包括考虑缓解因素),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检查管理层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已经作出评估;

(2)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公司管理层目前正积极采取下述的各项措施以筹措资金保证本公司能偿还到期债务及维持正常运营:银团借款已经续签《展期协议》,再次延期6个月,显示银团目前对公司的融资计划继续支持;为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补充运营资金,集团2015年度经股东大会通过,计划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168,468.74万元,其主要用于偿还债务及生产经营,同时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融资体量、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公司管理层立足包装行业品牌优势,不断挖掘开拓市场,深化提升主业盈利能力。在服务好现有客户,为现有客户贡献价值的同时,积极拓展新增客户,如景田、汇源、好彩头、白象、宝洁等客户;研发新型产品,如新型牛奶包装瓶;发展自有品牌产品,如广告水、功能饮料。同时探索多元化发展,成立跨境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发展金融产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及跨境设备租赁公司等。

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和计划的成功实施,集团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以确保本集团于2015年12月31日后12个月内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并维持正常运营。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采用持续经营基础编制本公司财务报表是恰当的。

经分析公司的未来应对计划,我们认为,从行业分析上,珠海中富的客户属于多年积累的合作关系紧密的大客户,且客户多为可乐等国际知名企业,公司也积极发展了新增的中小客户进行多元化发展,目前饮料行业仍处于发展较好的行业,公司的毛利率仍维持一贯水平未发生下降趋势。虽然公司的融资压力较大,且近几年连续发生经营亏损,在公司新的管理层的积极举措下,管理层充分考虑了成本构成的稳定性、人力资源的控制、重点维护主要供应商或重要客户、风险管理等因素,在可预见的12个月内公司尚能够进行持续经营。

(3)检查公司2015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35,212万元,显示公司的现金能满足公司日常需求。检查管理层编制的2016年度现金流量预测,重点关注了以下预测因素:预测毛利率是否合理,且与过去的业绩、现有的及预期的价格体系及订单相符合;预期的应收账款收款方式是否与现有应收账款收款方式保持一致;存货及在产品的数量是否有大的偏离;营运资本要求是否合理等。公司认为预测的现金流满足公司未来12个月的营运需求,我们经分析关键预测数据,未发现编织及预测的基础数据有重大不可靠的可能性,且预测所基于的假设具有充分的支持。

综合以上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基于珠海中富管理层应对持续经营采取的各项措施及预测,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营运资金以确保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后12个月内能够清偿到期的债务并维持正常运营的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未发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或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我们认为珠海中富2015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反映,发表无保留意见。

问题2、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截至年报披露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的股份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且全部被司法冻结,共有12单司法轮候冻结。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情况是否造成你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采取的稳定控制权的措施(如有)以及该事项对你公司经营活动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答复: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捷安德”),实际控制人是刘锦钟先生,目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46,473,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9,已经全部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捷安德持有本公司股份同时也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如下:

司法冻结事项:

轮候冻结事项:

司法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发现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后即发函询问,收到其回复后,于2015年6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情况如下:

1、深圳捷安德复函称其股票被裁定冻结系因法院执行一宗标的约为1495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所致。此案贷款人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贷款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孵化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组织机构代码70858509-1,负责人张耀麟。借款人是深圳市成隆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2303、2304、2305、2306,组织机构代码73418100-7,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深圳捷安德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具体案情是:借款人曾于2013年11月6日与贷款人签订《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贷款人为申请对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三张,票面金额共计2300万元。银票到期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时兑现,致使贷款人对外垫付票款14,948,751.91元,因此贷款人诉至法院。

此案在诉讼过程当中,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借款人应当最迟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最早一期还款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其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因此贷款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深圳捷安德所持本公司146,473,200股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裁定冻结。对此,深圳捷安德已经强烈要求借款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生效裁决。债务人回复,已经联系法院,承诺将在两个星期内主动清偿上述债务。

深圳捷安德认为:鉴于此案执行标的仅为1495万元,而其所持本公司股票146,473,200股,根据本公司2015年6月9日收盘价7.34元计算,其所持股票价值已达10.75亿元,裁定冻结标的价值已经明显超过执行标的。

鉴于法院冻结标的仅为1495万元,远远低于执行标的价值10亿元,加之债务人已经积极与法院和债务人沟通,承诺近期还款,因此,深圳捷安德认为上述事项不会造成其对我司控制权的变化,也不会对我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轮候冻结情况:

之后公司分别在2015年8月10日、8月20日、9月8日发现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2日、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21日、2015年9月8日向控股股东发函询问上述12项轮候冻结事项,针对上述第1-8项轮候冻结事项,控股股东回复,由于司法轮候冻结案件较多,且分散各地,尚在收集整理资料中,待收集整理完整将会复函公司;针对上述第9-10项轮候冻结事项,控股股东回复,关于该两笔司法冻结,其并无收到任何书面通知,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将会及时与相关法院沟通核实后再将具体情况通知公司,针对上述第11-12项轮候冻结事项,尚未收到控股股东回复,上述情况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在收到本问询函后,公司再次发函给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就上述事项给予详细说明,公司今日收到回函原文如下:

贵司来函收悉,关于我司持有贵司股票被查封事宜,我司近期正在与各方债权人积极沟通当中,有望达成债务减免协议,不会导致对贵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危险后果,如有进一步消息,我司将及时通报贵司。

基于上述状况,公司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事项是否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动、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在此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3、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为23,586,979元,请你公司说明该损益金额的确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确定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时重要评估参数的选择过程、依据、结果及其合理性,以及各项目公允价值的计算过程。

答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即要求评估师事务所给予说明,其说明如下: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为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具有稳定的收益,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评估对象房地产未来各期(通常为年)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评估时点上的现值,求其之和得出评估对象房地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收益还原法公式运用收益法进行测算的公式为:

租赁期内:

V=a/r[1-1/(1 r)n]

租赁期外:

V=a/(r-g)[1-(1 g)n/(1 r)n]

式中:V——评估房地产价值;

a——评估房地产年净收益;

r——评估房地产资本化率;

g——评估房地产年递增比率;

n——评估房地产的收益年限。

1、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2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1,210.01平方米)投资性房地产于2014年12月31日账面值为27,457,526.00元,2015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人民币¥33,450,67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零陆佰柒拾元整),2015年评估价值与2014年账面值比较增值额为5,993,144.00元,增值率为21.83。

1、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2号厂房(建筑面积为11,210.01平方米)投资性房地产于2014年12月31日账面值为27,457,526.00元,2015年12月31日评估值为人民币¥33,450,67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零陆佰柒拾元整),2015年评估价值与2014年账面值比较增值额为5,993,144.00元,增值率为21.83。

(1)评估案例概况

于2011年3月己将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给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租赁协议中载明的租赁范围为2号厂房,租赁期限为9年10个月,租赁期内每满3年,双方可在5的幅度内调整租金。根据《房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规定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将2号厂房中459平方改造成无菌车间并验收合格,无菌车间的月租金不含税单价改为26.65元/平方米。综合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相关规定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月租金为12.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房地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测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用途为工业,土地性质为国有,使用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0年12月29日;评估基准日时,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已全部开发利用。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共1层,层高约8.5米,其中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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