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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省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发布日期:2016/10/19 9:36:34 浏览:440

10月16日,记者从市发改局获悉,为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珠海已在省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珠海市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已于近日下发,珠海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或出资人,从现在起至10月25日,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记者了解到,该专项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珠海,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应用。此次充换电设施补助对象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领域投资费用的实际出资人。个人充换电设施如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随车赠送的,不再给予补助。

补助范围为珠海市辖区内,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包括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充电设施包括公交专用充电站、出租车专用充电站、城市公共充电站等集中式充电站,以及分散式用户专用充电桩和公共充电桩等。

据介绍,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按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工位,加氢站100万元/站。

通知要求,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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