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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租房将无偿移交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 11:49:05 浏览:420

有条件地开放小地块拆建项目,明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实施拆建的前提,鼓励城市综合服务体配置住宅,《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昨天获市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办法》明确,区政府依据本办法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各区政府是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结合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并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办法》还明确并强化了城市更新单元的作用,不同类型的更新单元分别处理。旧工业区及其异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为一个更新单元统一规划建设。

按照规定,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城市更新的年度计划。

根据该《办法》,采取权利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应形成更新意愿后方可申报和实施。其中,建筑物有多个业主的,专有面积和业主总人数都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启动更新。城中旧村整治的,经村(居)民大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启动。

对于公租房建设的保障,《办法》在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都做了规定。设计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且这部分住房产权无偿归政府所有。产权移交政府的,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必须完成装修、验收。在公租房需求较低的区域,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开发商可按配建要求向政府缴纳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

主持会议的市委副书记、市长郑人豪要求,各部门和各区应共同研究抓住机遇推动城市更新,利用政策改造好旧村、旧城,促进城市发展,也为市民生活提供更大便利。他强调,制定政策的重点是控制好城市更新的容积率,让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动旧村、旧城的改造、更新。市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下一步,相关操作性的规定将逐步出台。

《办法》共7章83条,是在2012年我市出台的《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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