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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捷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日期:2020/2/9 10:20:44 浏览:4700

来源时间为:2020-02-07

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9年10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的委托,担任

公开发行可转换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已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201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

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事项,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

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第一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

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其内部有权机构的有

效批准,本次发行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重新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本次可转换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的有关内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

(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2019年半年度报告》,发行

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要求。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工商、税务、社保、公积

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十、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公

开发行券的各项条件:

(1)根据发行人披露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2019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净

资产为4,058,164,011.06元,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前公司无债券余额,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及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的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规模不超过16亿元(包括16亿),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

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

年度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5,391,941.19元。

155,923,462.57元及518,439,455.43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279,918,286.40元。根据经发行人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云南

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发行人合理

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

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券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将应用于江西省通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4亿平方米锂离

子电池隔膜项目(一期)及无锡恩捷新材料产业基地项目,上述项目已分别取得

高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无锡锡山开发管委会(经发)的备案,本次募

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

求,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

行A股可转换券方案的议案》及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

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

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632号)及发行人编制的《云南恩捷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如下

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其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

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规定的行

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

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1)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2016-2018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发行人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情形;

(3)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

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

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5)发行人的重要资产、核心技术及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

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

重大事项;

(7)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

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3.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关于修改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1)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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