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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231倍,珠海一PCB企业被责令停产

发布日期:2021/9/5 11:32:57 浏览:324

来源时间为: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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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231倍,珠海一PCB企业被责令停产

2021-08-2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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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在今年6月下旬的一次专项夜查执法行动中,珠海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金湾一企业排放废水中多项重金属超标,最高超标231倍,超标倍数之高令人咋舌。目前,涉事企业已被责令停产整治,将面临巨额罚款;同时,该企业相关人员因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据了解,这家位于金湾区三灶镇的电子厂主要从事单层、多层线路板加工生产。2021年6月24日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根据前期巡查线索,联合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专项夜查执法行动,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出示有效证件后,执法人员直奔该公司废水排放现场,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水量较大,但水质明显存在异常,目测呈蓝绿色,有臭味。监测取样人员立即实施取样,获取证据。

7月1日,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当晚该公司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总铬为116mg/L,总镍为55.4mg/L,总铜为34.6mg/L,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所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总铬为0.5mg/L,总镍为0.5mg/L,总铜为0.5mg/L),其中总铬超标231倍,总镍超标109.8倍,总铜超标68.2倍。

调查执法

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放任违法排污,废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导致排放废水严重超标。

鉴于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于7月2日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月19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珠环责停字〔2021〕3101号),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因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其中总铬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表1珠三角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总镍、总铜超过上述标准限值十倍以上,已涉嫌构成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目前,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已通过两法衔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学法提醒

据了解,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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