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09-15
今后,无旅行社资质的个人或单位不得以车友会、俱乐部等名义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违规或被重罚;旅游购物拟允许30天内无理由退货……备受瞩目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珠海法制局官网发布,对自驾游徒步、网络购买旅游产品等进行规范,从即日起至10月9日前征求社会意见。
自驾、徒步活动将有规范
意见稿还将近年来发展红火的自驾徒步旅游纳入了规范,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经营自驾旅游、徒步骑行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
网购旅游产品纠纷
网络平台或担责
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通过各类网络平台购买旅游产品。今后,珠海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依法向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旅游者支付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追偿。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游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增加购物行程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
不少旅游行程中,包含了购物环节。意见稿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凡涉及购物行程安排,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临时增加购物行程或者付费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转团、并团或者转委托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意见稿规定,购物商场销售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购物商场经营者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存根至少两年以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行程内的购物场所购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无理由退货(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旅行社或商场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旅游者的价款。
这些违规行为将受重罚
意见稿提出:未取得旅行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个人,以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等形式,通过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网络平台未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的真实、准确,未尽到审核责任的,将由旅游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未明确购物场所、次数、停留时间,新增付费项目,未取得书面同意;购物场所未标明真实商号名称;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最高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采写:南都记者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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