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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参团旅游“五星酒店”非五星旅行社赔偿三倍旅游款

发布日期:2017/12/19 13:07:07 浏览:298

来源时间为: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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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旅游“五星酒店”非五星旅行社赔偿三倍旅游款南都珠海原创2017-12-1819:03关注已关注

南都讯记者朱鹏景实习生杨千子通讯员周土娟毛宇宁报名了三亚旅行团去度假,“五星酒店”却不是真的五星,为此,珠海的刘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香洲区工商局经查处认定该旅行社使用虚假广告销售旅游产品,刘先生随后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刘先生获得三倍消费款的赔偿共40176元。

旅客:酒店并非五星

2017年2月13日,刘先生在某旅行网上看到珠海某旅行社销售的旅游商品“五星特价上海飞三亚5天4晚,五星级某海航度假酒店高级海景房”,遂订购一套8人份的行程,合计花费13392元。

2017年2月21日,刘先生与家人在入住三亚该酒店后,发现酒店设施及服务与五星级酒店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经珠海市香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认定,该旅行社使用虚假广告销售上述旅游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

珠海某旅行社认为,在刘先生投诉前,旅行社一直认为涉案酒店是正常的挂牌五星级酒店,只是因该酒店被摘牌后未通知旅行社,导致宣传有误。涉案酒店曾长期挂牌五星,其在目前市场上仍被认为是五星级酒店,可证明旅行社没有恶意虚构其星级的情况。

法院:旅行社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从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鉴于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消费款13392元的诉讼请求。

旅行社在刘先生购买上述旅游产品时,宣称涉案酒店为五星级。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在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应当了解、能够了解,实际也是了解的情况下,向刘先生等人提供的酒店并非广告宣称的五星级,旅行社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旅行社向刘先生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为一个整体,未对具体的食、住、行等进行区分,刘先生也不能对某一项目自主选择,因此消费者入住酒店虽只是旅游行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其作为整个旅游产品的部分,无法拆分也不应拆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香洲法院判令珠海某旅行社赔偿刘先生三倍的消费款40176元。

据了解,一审法院宣判后,刘先生、旅行社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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