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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20/3/13 20:22:46 浏览:729

项、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由市公园主管部门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当场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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