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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固废处理

发布日期:2020/4/17 21:27:35 浏览:861

来源时间为:2020-04-17

导读:根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根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局起草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请将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电子邮件:zhcz_zcfgk@163。com;

二)电话:2226980、2128581

特此公告。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对大件生活垃圾、绿化垃圾、餐厨垃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体系。

第四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小型废弃家电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医药用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适时调整。

第五条[工作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全程分类、协同高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统筹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末端处理工作目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训、宣传、执法和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和资金。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在镇、街的指导下,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源头减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文明公约,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垃圾分类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审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三)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制度拟订、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各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由各区确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有害垃圾的统一收运体系,组织实施有害垃圾的处置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发展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指导和管理可回收物回收工作,推动可回收物回收网络向社区延伸。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垃圾产生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分类管理责任人]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及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的村居为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道路、桥梁、广场、人行天桥、地下过街通道、沙滩、公园、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镇街确定。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配合市、区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

三)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镇街;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站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区主管部门和镇街报送。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规划编制及设施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总体布局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建设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统筹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将分类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各区规划编制及设施建设]各区应当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分类转运站。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遵循集中处理与就地处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设立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

万山区应结合陆岛分离、岛岛分离的实际,单岛建设垃圾分拣场所,探索应用新型技术设备,实现岛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五条[垃圾分类收集站的设置要求]各区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应满足分类收运的要求,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二)选址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三)新建应当远离食品加工场所和集中式给水点;

四)改建、扩建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因素、环境因素和经济因素,选择对公众影响较小、对环境影响较小、经济成本较小、配套设施建设方便的收集站进行改建、扩建;

五)用地充裕的大型住宅区、集中办公区、公共场所等可以建立独立式收集站,用地紧张的区域可以在办公楼首层、住宅区地下停车场建立附属式收集站。

第十六条[信息化建设]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收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信息,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

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物业企业管理等信息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分类体系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制度]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楼道撤桶制度。

各区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

第十八条[住宅区分类投放点设置]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设置分类投放点。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应当充分满足投放人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的便利性,在相关区域设置规范醒目的指示标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根据小区居民人数合理设置投放点,在空间和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栋楼应设置一个垃圾分类投放点,每个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

二)每个多层楼宇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投放点,大型住宅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有害垃圾投放点。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监管条件的固定场所,如小区门岗、管理处或所在地镇街或村居办公场所附近;

三)住宅区采用定时定点投放方式的,可设置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供未能在规定时间投放垃圾的居民投放。误时垃圾分类投放点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误时垃圾投放点应尽量设置在较为偏僻的地方;

四)住宅区应设置临时垃圾投放点,用于临时堆放大件生活垃圾和绿化垃圾;

五)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及数量应根据实际垃圾量情况及清运频率进行区别配置;

六)露天设置的分类投放点应硬底化、平整,并设置挡雨棚。

第十九条[非住宅区分类投放点设置]非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垃圾产生量和垃圾清运频率等情况设置分类投放点,应当在墙体、宣传栏、道路两侧或通道等区域设置规范醒目的指示标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用办公区应根据办公面积设置投放点;专用办公区应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投放点;

二)市政道路、人行过街通道、交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景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垃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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