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企业单位 > 正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10/19 20:42:13 浏览:78

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相关要求公示信息;人员岗位设置存在一定问题;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等问题;在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证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江西监管局对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处理措施。

平安证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针对未按规定公示信息问题,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已完成信息公示,完成了整改;针对人员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已在检查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各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设置;针对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等问题,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已重新检查所有两融合同,针对潦草的签字均已补充正楷签名;针对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证监局报备的问题,平安证券江西分公司已对上述两个房间办理了退租,完成了整改。

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号)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0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0号),认定宁波海晏北路营业部(1)为客户开立股票期权账户过程中,营业部员工替客户完成股票期权模拟交易和投资者知识测试,且开立股票期权后,未对客户进行回访;(2)在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期间,相关人员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3)向新开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和股票期权账户的客户赠送礼品;(4)未及时配备专职合规人员;(5)未对合作机构的营销行为进行管控。平安证券宁波分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平安证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在适当性管理方面,对期权知识测试现场按照“专区、专人、专机”配备,对存量客户开户自查、对于新增客户规范管理,做好客户回访、风险揭示、投教活动及专项合规培训宣导;(2)在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已配备符合要求的期权人才队伍,同步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履职能力;(3)在营销行为管理方面,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营销行为相关制度,签署员工合规展业承诺书,同时加强检查监督及问责制度落实;(4)在合规人员管理方面,整改期内已调整并委任符合监管要求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5)在合作方管理方面,已加强合作方及其员工行为管控措施及督导。平安证券已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

5、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6号)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1年11月2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6号),认定平安证券管理的部分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债等相关资产的估值过程中采用了成本法估值,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已采取整改措施,在2021年10月底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估值整改,并对其他产品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平安证券已于2021年11月16日向深圳证监局反馈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

6、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行政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22年1月4日,重庆证监局下发《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认定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证监局报告;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平安证券已督促重庆分公司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平安证券重庆分公司已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后续公司将持续落实监管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合规展业经营。

综上,平安证券上述收到行政监管措施事项已经整改到位,对本次债券发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二)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现持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136),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80),且信永中和已经根据《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完成备案,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报告期内,信永中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况如下:

1、信永中和于2019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克东、陈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6号),因在执行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商誉减值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信永中和于2019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汪洋、王宏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8号),因在执行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商誉减值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3、信永中和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季晟、石百慧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因在执行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4、信永中和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因在执行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控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5、信永中和于2020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因在执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6、信永中和于2020年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季晟、齐挂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1号),因在执行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7、信永中和于2020年5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因在执行青岛森膜麟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信永中和于2020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罗东先、罗洁、徐洪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4号),因在执行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9、信永中和于2021年3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王友娟、谢天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因在执行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10、信永中和于2021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1号)、《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郭东超、余爱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2号),因在执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给予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11、信永中和于2021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瑞兰、蔡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7号),因在执行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2、信永中和于2021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鲍琼、赵光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5号),因在执行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2017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给予信永中和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13、信永中和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因信永中和在对乐视网2015、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509,434元,并处以3,018,868元罚款;对常晓波、白西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书面说明,上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措施;上述行政处罚措施并未对信永中和继续执行原有证券业务及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加以限制。以上事项均不影响信永中和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申报及审核。信永中和所持有的会计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合法有效。

信永中和本次发行的承办签字会计师为晁小燕、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