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企业单位 > 正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10/19 20:42:13 浏览:77

股权回购价格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刘新宇应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股权回购价款。回购期限届满后,经多次沟通,刘新宇仍拒不履行回购义务,已构成违约。

2018年3月,申请人方正和生、和生汇盈分别依据《投资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刘新宇、盛世龙腾公司、王乐等被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995万元、2000万元及按照协议约定计算的回购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仲裁费等费用。

2018年12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公司的股权回购请求。2019年2月22日,强制执行申请获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过程中公司已收到法院执行回款3笔,总金额316.14万元。截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之日,本案尚处于进一步执行过程中。

3、公司诉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袁亚非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8年4月,珠海横琴长乐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乐汇公司”)代表其作为管理人的“智汇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了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并进行了交易。2018年6月,长乐汇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公司发送了追加担保物通知,但其未按照通知追加担保物,已构成违约。2018年7月,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胞集团”)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长乐汇公司履行所欠融资融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6月,袁亚非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亦自愿为长乐汇公司履行所欠融资融券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长乐汇公司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三胞集团、袁亚非亦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长乐汇公司、三胞集团、袁亚非等三被告连带偿还融资本金18,909万元及融资费用、利息、罚息等全部债务,并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4、公司申请王健股票质押强制执行案

2017年,王健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金科文化股票(证券代码:300459)质押给公司进行融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协议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因融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经公司多次协商及催收,王健均未向公司偿还债务。为维护公司自身权益,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文件,公司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健立即偿还欠付公司的融资本金25,8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并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21年7月29日,公司与浙江纽艾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16,468.48万元,公司已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前述全部款项,债权相关的风险及权利已于该日转移至受让方。2021年11月,杭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债权受让方浙江纽艾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继受公司在《执行证书》项下的权利义务。王健不服该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浙江高院”)提起复议申请。2021年12月,浙江高院出具执行裁定,认为公司与受让方之间的债权转让符合规定,杭州中院依法变更受让方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正确,裁定驳回王健的复议请求。此外,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公司于2021年11月收到王健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起诉状,王健请求杭州中院不予执行上述案件的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公司已申请追加受让方为被告。2022年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诉讼文件,该案件已将受让方列为被告,公司已变更为案件第三人。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判决。

5、公司诉马国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13年9月,公司与马国良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因其账户跌破平仓线而未按照约定追加担保,公司于2018年12月依照约定进行了强制平仓,但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其欠付公司的融资债务,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长沙中院起诉马国良,要求其偿还欠付公司融资本金3671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债务。2021年4月,长沙中院立案受理。2022年1月,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国良偿还公司融资本金3,671万元及利息、罚息等债务。

(二)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公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研究所证券分析师在客户微信群发布了某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公司未对该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也未根据公司制度由合规质控人员对所发布研究报告的微信群进行监督,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0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发现北京丰台西局欣园证券营业部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对潜在投资风险进行提示,营业部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合规意识不强、不能识别上述行为的合规风险,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0年8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责令公司对该问题进行改正。

2020年9月16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提交了《关于我公司原济南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事项的整改报告》,通过督促公司原济南分公司总经理清理兼职、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的形式完成整改。

4、2021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吉首人民路证券营业部时任总经理存在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1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措施的决定》,发现公司未依法履行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管理责任,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审慎开展有关业务,在对方正香港风险管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的行政监管措施。

6、2021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发现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问题,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2021年5月18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公司处以5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上海延平大厦办公场地装修工程存在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等情形。

十二、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载明了声明、重大事项提示、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情况、发行人信用状况、增信情况、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发行有关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声明等事项。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概要性核查,并着重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已充分披露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募集说明书》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已经履行本次发行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参与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均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

上一页  [1] [2] [3] [4] [5]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