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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1/4 11:14:50 浏览:734

2014年,珠海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8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951件,商标案件57件,专利案件21件。2015-04-2323:55:42.0珠海公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珠海2014年,珠海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8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951件,商标案件57件,专利案件21件。4287456珠海新闻

南方日报讯(记者/向松阳通讯员/陈发启谭炜杰)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2014年,珠海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总数同比上升61.9,51人被判死刑。23日,珠海中院公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另据介绍,2014年,珠海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8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951件,商标案件57件,专利案件21件。

一、刑事案件(2件)

1.常再增、常斌假冒注册商标罪

自2012年11月起,被告人常再增、常斌经合谋后,利用经营珠海市博伦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的便利,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曲江街9号403房内,以先购进没有品牌的硒鼓、再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品牌标签、品牌说明书等标识的方式,搭配成套后销售。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三星牌、惠普牌、佳能牌等品牌的硒鼓共计人民币约35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常再增、常斌退清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再增、常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常再增、常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再增、常斌退清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常再增、常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常再增、常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被告人常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而对其宣告缓刑。

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罪名,侵犯的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的成立要求在主观上明知,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打印耗材是珠海的重要产业,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耗材的案件多发,依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对于维护耗材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十分必要。

2.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同意下,通过伪造有关授权书、荣誉证书和“S∧MSUNG”防伪标签等手法,以韩国三星机电车载电子有限公司中国事业部(广州)名义,向被害人销售假冒韩国“S∧MSUNG”注册商标的导航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谋取更大利益,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共同成立珠海艾尼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路1号会展中心1#第15层为公司营业及注册地点,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法,假冒“S∧MSUNG”注册商标,向不特定客户销售汽车导航仪。

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违反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念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孙珍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超过三年的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念军无视国法,注册公司公开成规模化地生产销售境外著名品牌产品,不仅侵害了被侵权公司的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二、行政案件(1件)

3.曾兰桂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泰山西湖及图”、“泰山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及权属人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曾兰桂是“泰山西湖及图”、“泰山及图”石膏板的经销商。2010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泰山TAISHAN”争议商标予以撤销。2012年12月起,曾兰桂购进一批“泰山TAISHAN”牌轻钢龙骨,并将其中一部分以40692元销售给五洲花城二期样板房用,未销售的货值为74058元,上述两项合计114750元。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根据查处情况,认为曾兰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114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曾兰桂不服,向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终审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正确、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维持了珠海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行政相对人曾兰桂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珠海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珠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属于典型的真货、假货一起卖的情况。曾兰桂在明知存在真假两个商标的情况下,低价购进假货而以真货的价格进行销售,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珠海公布201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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