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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8 13:05:06 浏览:498

来源时间为:2017-1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为11月5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47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二楼西侧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南桂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13,80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3,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6,831,2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828,0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3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3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3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80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830,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马钰锋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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