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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0/4/3 23:47:56 浏览:324

来源时间为:2020-03-30

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总承包单位区分企业类型,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2月1日至6月30日的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二、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减免社保费吗?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的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减免对象。

此外,参保人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减免社保费后,还可以延缓缴纳社保费吗?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同时延期缴纳。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可与延缴政策和缓缴政策叠加享受。

四、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或延缓缴纳社保费政策,还需要申报缴费吗?需要另外申请吗?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需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企业不需申请。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的企业,需向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

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分是如何划分的?

答:由税务部门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按上述规则未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均列入中小微企业。

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我市税务部门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部门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六、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社保费期间,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吗?

答:按政策规定,社保费减免的是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需如常缴费,由企业在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不会减损个人权益,对相关社保待遇均没有影响。

七、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社保费期间,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社保费减免的是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如常缴纳,足额划入个人账户,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正常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待遇,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八、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社保费期间,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九、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社保费期间,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正在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十、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社保费期间,职工医疗、生育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从2020年2月开始到疫情结束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有正常参保申报,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费或暂缓缴费的,参保职工可以先在定点医药机构正常联网结算住院、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产前检查和分娩等医疗费用,疫情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按相关政策及时补缴。

十一、咨询方式有哪些?

答:可以拨打0756-12333、12345热线进行详细咨询,也可登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zhsi.zhuhai.gov。cn)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zhuhaishebao)留言提问,将有工作人员及时解答。

来源: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编辑:珠海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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