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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轨道交通引入市场“活水”

发布日期:2021/8/7 22:36:50 浏览:255

来源时间为:2021-08-05

地铁是否规划、城际铁路何时运行、有轨电车如何处置……长期以来,珠海的轨道交通建设备受关注。珠海市轨道交通局(下称“市轨道局”)的设立及正式运行,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近日,《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于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珠海全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等,都将由这个新成立的法定机构来负责。

在“要连接”“建地铁”“建高铁”等此起彼伏的呼声中,这个“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能否凭借其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为珠海轨道交通建设带来新的转变?

统筹城际铁路、地铁、高铁等建设

有别于传统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但并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而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换言之,这个机构实行的是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灵活、创新、市场化等特点。”相关业内人士认为。

按照《暂行办法》,该局的治理架构包括理事会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事会监督、咨询委员会咨询建议。其中,理事会是珠海市轨道局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行使该局的政策制定、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重大决策权。

新成立的市轨道局,承担着珠海全市的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建设、监管运营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落实轨道交通沿线、站点等相关资源开发政策、组织轨道交通站场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提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投融资建议方案等十类职责。

“这里提到的轨道交通,既包括了现有的城际铁路、有轨电车,也包括未来的地铁、高铁的建设规划,将这些职能统一到一个法定机构来,灵活统筹安排,显示出珠海对于统筹完善轨道交通网的创新性、规划性和前瞻性。”上述业内人士分析。

灵活性的同时,也体现出权威性、规范性。《暂行办法》规定,重大事项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并提出决议后,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这其中,包括了全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年度计划和投融资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该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等。

关于市轨道局运行机制方面,该局实行局长负责制,设局长一名,副局长和总工程师若干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政府聘任。同时,该局可在确定的员额总数、内设机构数额、领导职数和薪酬总量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岗位、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制度等。

参考借鉴深圳、东莞、佛山等地经验

“《暂行办法》是按照每个法定机构需制定一部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在市委编办《关于印发〈珠海市轨道交通局法定机构设置框架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该局的属性定位、组织架构、管理运作和职责任务等,为保障市轨道交通局规范有序运行、促进轨道交通体系统筹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记者了解到,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其借鉴参考了深圳、东莞、佛山等城市的相关经验。其中包括《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该管理局亦为法定机构,实行局长负责制,其局长由深圳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其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对珠海市轨道交通局的设立,都具有参考意义。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等方面,则更多地参考了东莞、佛山市轨道交通局的机构职能。

尽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机构,该局也建立了相应的业务指导、咨询机制。根据安排,市轨道局在轨道交通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等方面,接受珠海市发改局的指导;在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接受珠海市交通局的指导;轨道交通的行政执法工作暂由市交通局负责。同时,该局可以成立相关专业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咨询委员会由行业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

关于监督审计机制,则成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市轨道局的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市轨道局接受各类监督,按规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等。市轨道局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希望市轨道局成立运行后,能进一步完善珠海的轨道交通网络,特别是把地铁的规划提上日程。”一名长期关注珠海交通建设的市民向记者表示,珠海早在2017年就已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地铁)1号线、2号线前期工作,后由于申建门槛的提高而暂缓。“如今,珠海常住人口距离300万人的门槛越来越近,城市经济体量和人口规模都在不断提升,城市地位也更趋核心,地铁规划可以早做筹谋,择机启动。”

南方日报记者梁涵

编辑:谢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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