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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2/25 3:41:40 浏览:1033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居民企业

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凡在201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分别报送以下资料:

(一)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4.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5.总分机构

(1)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如有);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A类)情况说明(附件二);

8.下列居民企业,年度申报时原则上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1)本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连续两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30,000元;

(2)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且非流动资产比重超过60的;

(3)享受减免税额大于10万元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4)房地产开发企业,如该年度有完工项目,则需要专门提供完工项目的差异调整情况说明(可作为鉴证报告的附列项目);

(5)当年发生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减资、增资等资产重组业务的。

9.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年度申报时应附送单项涉税鉴证报告: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累计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总分机构企业的总机构;

(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额10万元以上的);

(4)特殊性重组;

(5)政策性搬迁。

10.需要退(抵)税的,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汇算清缴退(抵)税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上述资料报送第4项、第5项和第7项,如已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报告》(附件一)格式模板出具鉴证报告的不需另行报送。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居民企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如有);

⒊财务报表(年应税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由中国出具除“无保留意见”以外意见的《审计报告》);

⒋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⒌报送类事项相关资料(如有);

⒍2013年企业(B类)经营情况说明表(附件三);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非居民企业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报告;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2)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4.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应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登录方法:纳税人登录珠海国税门户网站,在首页左上角的“用户登录”中输入用户名(纳税人识别码)和密码(同预缴),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网上办税大厅界面,在左上角输入“验证码”后继续登录,点击“网上拓展”,进入年度网上申报系统,然后在“申报区”下选择相应的功能进行申报。具体指引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纳税人)》。

2.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手续,企业可以选择实行网上备案,登录路径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网上备案操作指引》,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备案资料。

3.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网上备案及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经CA认证的企业,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备案资料,但是按照规定需要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企业仍需采取上门或邮寄的方式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未经CA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和涉税鉴证报告)。

(二)前台申报

需携带电子报盘文件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15个工作日内上门办理。其中涉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参照《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14〕4号)文件要求执行,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的税款,企业必须对被检查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的申报表补充申报企业所得税,并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调增、调减当年的亏损额等调整事项做出补充申报的说明,连同补充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应对查补税款在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补充申报表中补录,避免出现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年度申报数据与企业留存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给下一年度汇算清缴带来数据无法核对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进行年度申报,《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据此进行了升级,增加《分支机构企业年度申报表》,请各分支机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填报。另外分支机构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五)《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已升级至V3.78版,请下载使用,以前版本停止使用。

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中介机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鉴证报告。涉税鉴证报告需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3年)(样式)》(附件一)出具,对不按模板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协助纳税人填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A类)情况说明(样式)》(附件二)等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如发现相关疑点请在2014年6月15日前一并在《中介机构披露疑点数据台账》(附件四)电子版中反映,并发至市局所得税科邮箱:zhgssdsk@zhuhai.gov。cn。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1或登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ortal/site/site/portal/gdzh/index.jsp)查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2013年)(样式)

2.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说明(A类)(样式)

3.2013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B类)(样式)

4.中介机构披露疑点数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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