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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3/30 4:59:51 浏览:529

2015年1月23日,消费者华女士在万富泉超市吉大c店,购买了一些肉类商品,消费17.8元。在收银台付过款后,被店内右侧的玉器降价促销广告吸引,于是沿着玉器柜台看了一番,当华女士准备离开超市时,却遭到超市一位梁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梁某”)的盘问,梁某怀疑华女士未交钱,华女士很气愤——自己已经给过钱,却被怀疑、盘问,于是她把购物小票给对方看,旁边的收银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华女士已经付过款。

原标题:2015年珠海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超市买菜被冤“逃单”应力争

2015年1月23日,消费者华女士在万富泉超市吉大c店,购买了一些肉类商品,消费17.8元。在收银台付过款后,被店内右侧的玉器降价促销广告吸引,于是沿着玉器柜台看了一番,当华女士准备离开超市时,却遭到超市一位梁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梁某”)的盘问,梁某怀疑华女士未交钱,华女士很气愤——自己已经给过钱,却被怀疑、盘问,于是她把小票给对方看,旁边的收银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华女士已经付过款。

次日,华女士找到该店的店长,投诉以上情况,也未得到满意答复。无奈之下,华女士找到万富泉公司总部负责人何某,重申自己的诉求。然而,表示次日回复的何某却没了消息。当华女士经过多次寻找找到这位负责人时,何某却并未拿出实质性的意见。

多次协商无果,华女士将该情况投诉到市消委会。此案,最终在吉莲工商所人员的积极介入调解下,被诉方赔偿华女士100元。

消费者人格尊严应被尊重

《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案例四

买玉受骗

及时投诉获退款

2015年1月26日,消费者耿女士到市消委会投诉称,14日,她所在的旅行团被导游带到洪湾工业区香工路一家珠宝店内购物,在店内人员的诱导下,花费14万余元,买了几件玉石产品。回到居住地后,她把购买的玉石产品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由于商家未开具发票,仅给了一张并不规范的收据,因此耿女士并不知道商家名称,商家的地址也是经过打听才得知。了解到此情况,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与商家所在辖区的湾仔工商所取得联系,协调处理,并告知耿女士直接到工商所,在工商所人员的陪同下,指认涉事店铺,再由工商所人员调查处理。最终在工商所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点评:购物记得拿发票

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中必须掌握基本的识别能力,并且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早投诉。

(下转特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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