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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省政府发文不影响珠海禁止电动车

发布日期:2016/9/9 0:27:28 浏览:518

  本报讯(记者赵思华)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称对电动车实施准许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此文件一发布,立刻引发坊间热议。这是否意味着珠海电动车将解禁?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工委和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得知此文件并非《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对珠海禁止电动车上路并无影响。

  据了解,省政府办公厅在9月30日发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办法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广东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省内和进入本省销售的省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可申请进入目录。港、澳、台及国外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管理另行规定。不过,目录暂未公布。

  既然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称电动车可上路,这是否意味着珠海将解禁电动车?对此,珠海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并未接到相关通知,警方仍将严格按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电动车上路。

  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称可上路,珠海仍然禁电,两者是否矛盾?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则解释,两者并无冲突。王智斌表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并非是珠海条例的上位法。特区拥有立法权,特区立法的上位法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因此,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此文件并不能直接导致珠海解禁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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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天津市人大法工委、雅迪电动车、电动车、爱玛电动车、新日电动车、鲁山电动车、小牛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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