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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符条件大专生或可直接落户

发布日期:2016/11/24 4:27:33 浏览:1683

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或将迎来重大变化。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发布,珠海人才引进(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相关人才)计划采用直接核准方式,实现人才引进工作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包括大专生在内的10类人才均有望直接落户珠海。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市人社局整合好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将提交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若顺利通过审议,新规有望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0类人才可直接核准引进

1、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2、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且符合各类人才计划对应的年龄条件

3、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4、获得珠海市政府部门奖励荣誉的各类人员

5、纳入全国统一招生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6、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7、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专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8、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

9、取得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属于市职业工种限制目录范围的除外)或属于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范围内的中级以上技能人才,且从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职业技能应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相匹配

10、在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的人员

引进方式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才引进是指珠海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公开透明、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征求意见稿指出,珠海人才引进将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珠海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引进有关条件审核、办理户籍迁入等工作。珠海卫计、教育、科技、民政、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引进条件技能竞赛获奖者等可入户

谁能成为引进人才并享受直接入户的便利呢?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符合基本条件的十大类人群或将受益。

申请引进的人才要符合的基本条件有: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需刑罚执行期满五年。

在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十类人才,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就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据介绍,成为珠海引进人才,也就意味着能落户珠海。

记者细心研究征求意见稿中的十类人才,发现这些人才范畴不仅包括省级以上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入选者、政府部门奖励荣誉的各类人员等,还涵盖在国家、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的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才引进按原政策规定办理;珠海市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的企业业务骨干引进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此项办法。

监督管理申请人、用人单位造假需担责

除了规定核准方式、引入条件外,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如何监督管理,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作为经办部门,市、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若违反有关规定的,需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申请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责任,若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对用人单位,监管则更严格,若用人单位存在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利用人才引进进行收费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3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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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有望明年施行

若该征求意见稿能顺利通过,新规将何时实施?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上获悉,该办法计划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珠海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113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12〕62号)和《珠海市技术工人招调办法》(珠人社〔2012〕202号)或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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