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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珠海楼市最新政策分析:卖房实施一房一标价

发布日期:2016/12/4 14:28:40 浏览:407

《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或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许可证或确权证明书号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二)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四)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者查询等其它标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码标价进行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粤价〔2007〕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2、《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样式)

3.《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填写说明

附件3: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填写说明

一、《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一)户型:指商品房套内的区间间隔,即×厅×房×卫;

(二)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比例、折扣的计算具体办法;

(五)销售状态:如已销售、未销售等。

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六)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市、县(区)行政区域,所在路段;

(七)建筑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装修状况:如毛胚房、装修房等,装修房应标明具体装修标准;

(九)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指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的配套情况;

(十)前期物业服务:

服务内容:指提供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

服务标准:指按照行业规范提供的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

收费标准:指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一)代收代办费用:指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向购房者代收代付的各项费用;

(十二)其它相关信息:指上述各项之外,须诚实信用地告诉购房者的有关价格事项或与价格密切相关事项。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2016年珠海楼市最新政策分析:卖房实施一房一标价》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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