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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二车主状告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超年限收取路桥费你们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7/12/26 6:25:42 浏览:773

新华网广州4月24日电(记者毛一竹)因不满地方政府部门借还贷款名义,向车主收取车辆通行费,广东珠海两名车主孙农、周润凡把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该案23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名车主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珠海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行政行为。

原告孙农、周润凡诉称,1992年至1993年10月,珠海市政府为大力发展城市交通建设,陆续修建了莲溪大桥、南门大桥、西沥大桥、106国道珠海段、中拱线港湾大道等11个路、桥、隧道项目,实际投资21亿多元。当时由于政府财政困难,这11个路、桥、隧道项目贷款15亿多元。为偿还贷款,珠海市1994年开始向珠海市登记的车主以及进入珠海市的外地车辆车主收取路桥通行费。

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地方政府贷款投资建设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但收取车辆通行费要按价格法律规定进行收费价格听证,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5年,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原告在庭审中称,2010年1月22日,孙农向珠海市路桥管理处发函,要求公开珠海市的路、桥、隧道项目收费。11个路、桥、隧道项目收费始于1994年,至2009年已经收费届满15年,尤其是南屏大桥项目,1986年建成投入使用,迄今为止已经收费超过26年了,现在却仍在继续收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另外,原告还指出,11个路、桥、隧道项目每年约收取路桥通行费(含年票、次票)约3亿元,自1994年至2009年15年间月收费45亿元,也早已超过当年的贷款15亿多元,如果以还贷名义继续每年收取路桥通行费,“是明显的与民争利”。

原告认为,2011年12月31日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却成为珠海市路桥管理处违法收取2012年度车辆通行费违法行为的行政依据,严重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珠海市的20万车主的切身利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的诉讼代理人答辩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2008年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广东省政府批准珠海市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于法有据。

被告称,年票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具体收费方式,并非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增设的收费项目。并且,莲溪大桥等11个收费项目已于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费,已不在珠海市2012年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范围。庭审于当天下午5点多结束,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珠海二车主状告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超年限收取路桥费你们合法吗?》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珠海物价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物价局网站、珠海市物价局官网、珠海十年限售、浙江省交通厅、河北交通厅、江苏交通厅、甘肃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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