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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番禺广电局正副局长涉四宗罪共同受审-珠海市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12/20 1:47:58 浏览:551

贪污光联公司公款人民币348880元。两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484万元。


随后何伟强在支付了虚开发票的手续费后,以个人名义将余款人民币450万元投资到三人合资的公司中。三人商定:郭兆泉、韩国铿各占有160万元的投资份额,何伟强占有人民币130万元的投资份额。


从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郭兆泉、韩国铿各分得投资收益人民币51万多元,何伟强分得投资收益人民币41.6万多元。


2.贪污公款


另据指控,2002年5月,郭兆泉利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与时任局长的方伟刚、副局长曾柏祥及该局下属某公司经理程先华等人(均另案处理)合谋,通过工程承建商陈炳钊(另案处理)虚开工程发票套取工程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0多万元;2004年9月,上述四人再次合谋,通过珠海市某宽带公司虚构合同标的套取设备专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30万元。


3.收受贿款


2002年9月至2005年初,郭兆泉先后三次收受该局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建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共5万元、港币2万元;收受佛山市新力宽频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的贿赂款人民币9万元;收受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业务员夏某某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收受贿款人民币19万元港币2万元。


1998年至2005年,何伟强在任光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或广州市番禺区有线电视台台长期间,在公司或电视台购买光缆、光机及野外分线器等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从销售公司经理崔某、陈某某、刘某某及李某某处,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8万多元。


4.私分国有资产


2003年初,郭兆泉与时任广州市番禺区广播电视局局长的方伟刚、副局长曾柏祥,商议决定由该局广告部以账外收取广告费的形式截留广告费收入,用于发放“广告创收奖”。其后,广告部员工吴某某、郭某某、梁某某等人从“华景新城”、“金业房产”等多个广告客户处收取广告费,交由曾柏祥具体操作发放事宜。后郭兆泉与方伟刚、曾柏祥以发放“广告创收奖”的名义,将国有资金共人民币1136529元私分给该单位广告部员工及相关人员。

[责任编辑:michel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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