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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6/26 12:05:45 浏览:36

来源时间为:2023-03-16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15日,市民到斗门区白蕉镇某药店购买美林布洛芬混悬液,销售价格88元,价格远高于以往售价,向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收到举报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美林布洛芬混悬液进销差率大幅上涨,涉嫌违法哄抬价格,遂对该药店立案调查。

案例点评:该药店在疫情药品紧缺下,抬高药品销售价谋取私利,违反了《价格法》有关规定,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金饰重量疑“缩水”消费维权获成功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市民黄先生在斗门区井岸镇某首饰店以8000元购买了一块金饰,按当日金价计算该金饰重量应为20克左右,但实际只有11克,向商家反映,商家表示该金饰为“一口价”并非克重计价。黄先生表示其购买时商家未主动告知,存在诱导消费。

接诉后,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了解其营销方式,讲解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教育劝导商家正视问题。经积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黄先生提出的补差价更换克重首饰诉求。

案例点评:消费者常默认购买黄金按重量计算,但金饰具有商品属性,既可按重量计算亦可按数量计算。因此在购买金饰时,应详细了解对比,仔细询问销售员不同金饰的价格、重量差异。

案例三景区购票规则混乱服务水平需提升

案情简介:2022年5月,胡女士到斗门区某景区咨询票价,当值工作人员告知有全国认可的导游证购票时可打6折,但胡女士购票时被告知即使有导游证也要全额购票,景区售票处“游玩收费”公示中清晰标明:带团导游出示行程单 本人导游证可免票进园,不带团时需购票进园。

案例点评:景区当值工作人员没有弄清楚导游证的免票规则,给予胡女士错误引导,属于工作人员业务水平问题,没有主观故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属性,厘清概念,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留存证据,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有效进行维权。

案例四汗蒸消费无效果退款遭拒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市民在斗门区某按摩汗蒸馆因老板介绍有保健作用,充值了1990元,且消费了药油汗蒸服务共计950元,后来发现效果欠佳,要求商家退回未使用的费用,与商家多次沟通无果,遂求助部门解决。

案例点评:消费者预付款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要求商家退回未使用部分属于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支持。接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赶往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商家同意扣除合理费用后把余额950元退回,市民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五海鲜短斤少两退款遭拒立案黄牌警告加停业整顿

案情简介:市民黄先生于2022年1月到斗门区某农贸市场某摊位购买了5斤海鲜,随后将海鲜放于市场公秤复称,发现只有3.6斤,足足短称1.4斤,与商家反映后不予处理。经了解,市民反映情况属实,积极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同意退款赔偿。

案例点评:商家短斤少两,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规定,应当补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区市场监管局对商家涉嫌短斤缺两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要求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内部管理规定,对商家予以在其摊位挂黄牌警告及停业整顿处理。

案例六预定项目起纠纷部门协调全款退

案情简介:市民投诉称2022年4月向斗门镇某营宿营地商家预交700元预定露营费用,10月1日联系商家表示想要露营,却被告知该项目停止经营,与商家协商退费遭拒绝。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同意退回市民露营预定费用。

案例点评: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例中,商家不能履行露营项目,违反与消费者的约定,消费者退费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

案例七新手机卡顿三包期内换新机

案情简介:张女士于10月1日,在斗门区井岸镇某手机专卖店,用5499元购买一部手机。14日后手机出现卡顿,向商家反映后维修了一次,11月2日再次出现同样问题,遂要求商家更换手机,无果后要求部门介入处理。经调解,商家同意与手机品牌售后协商,承诺15天内为张女士更换新手机。

案例点评:本案例中,消费者所购买的手机未超过15日,且已修理一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权要求换机。

案例八订购衣柜货不对板消费者获退全款

案情简介:市民罗先生称在斗门区白蕉镇某家私店订购一个双门衣柜,订单上标明衣柜规格为1米宽,但收货后发现衣柜规格只有0.8米宽,货不对板,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经了解,罗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实际交货衣柜规格与订单不符,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案例点评:消费者下单定制衣柜,等同与商家签订了订购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利以及定制的标准、规格、价格等内容。收货后,消费者发现商品质量与约定不相符,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双方约定退货,或者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商家也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修理义务。

案例九预定羊奶断供维权获解决

案情简介:市民侯女士于2021年6月向斗门区乾务镇某商家预定了360瓶羊奶,自2022年1月份起商家断了配送,至今还有198瓶未配送。侯女士与商家交涉无果,经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商家协调后为侯女士正常配送剩余羊奶。

案例点评:商家违背与消费者达成的供货协议,不按协议兑现,属于单方违约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商家应及时退还剩余费用。

案例十车辆质量出问题商家敷衍应付

案情简介:2022年5月,市民梁先生在斗门区乾务镇某商店购买了一台电动单车,承诺保修两年。但使用两天后发现该电动单车加速不灵敏,找商家维修,商家敷衍应对,车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多次与商家反映无果。经查实,梁先生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补偿梁先生300元费用,并维修好车辆。

案例点评:梁先生购买车辆两天后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家履行更换、修理或退货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定责任,积极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售后义务。

2022年,区市场监管局共受理消费者权益投诉举报7459宗,已办结7459宗,办结率达100,涉案金额693.6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01.1万元。接下来,斗门区市场监管局将大力推进2023年“放心消费粤行动”,持续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商家积极参与“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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