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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北京六景点门票涨价旅游频道南方网广州珠海深圳珠三角广东香港澳门旅游指南

发布日期:2017/11/16 5:26:05 浏览:316

来源时间为:2005-03-16

张晓:据我了解,在国内比较著名的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已成为最大和最直接的经济收入。一些集世界遗产地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于一身的景区,门票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个别甚至高达90%以上。

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资源具有与一般经济性资源不同的特殊性,是保护性资源,同时也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应为全体人民享有。作为公共资源,景点门票定价的基础不是依据开发、保护、管理资源的需要,而只能根据国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统计数字表明,一张门票的平均价格接近我国人均GDP的1%。这一比例至少是其他国家的10倍以上。大部分遗产地的门票趋向高额化、市场化、贵族化,改变了遗产资源的公共性质。

有些遗产地的门票收入被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经营收入

记者:在我国,对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区的管理实行何种体制?为什么那么多景区都在说自己经费紧张?

谢凝高:我国对自然遗产的管理职能属于建设部,对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则属于文化部、文物局等。以全国17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例,中央一级管理单位是建设部城建司风景处,但主要管理权力都下放到了地方政府。

由地方政府实行景区管理有很大的局限:一是地方政府考虑从自身利益出发比较多;二是部分世界遗产是由较低级别的区县(市)政府管理,凌驾于这些管理处的机构太多。例如,张家界一个区级管理的景点中就“驻扎”着30多个上级单位。有的地方政府每年向风景区要几千万元,也迫使风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扩大商业开发规模。此外,我国177个风景名胜区,国家每年只拨款1000万元。一些风景名胜区只好卖门票,用门票收入补贴管理费用。

记者:分权管理体制对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区的破坏主要在哪方面?

张晓:在这种分权管理体制下,国家只给政策、不给经费,靠门票收入自收自养的世界遗产地和风景区非常普遍;而地方政府、景点管理机构则对门票收入有着更高期望。有些遗产地还将部分门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甚至上市公司)的经营收入。以黄山、峨嵋山为例,其门票收入的50%被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收入。

谢凝高:目前,对我国自然文化遗产和风景区构成的最大威胁是失控的旅游开发,尤其是错位的、超载的旅游开发。这已造成国家级风景区和世界遗产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破坏,不少风景区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自然度、美感度和灵感度严重下降,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破坏。

门票涨价,深层次上是某些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侵犯了公众利益

记者:这次北京市6处世界遗产景点门票调价为什么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

张晓:6处世界遗产门票涨价,在我看来,就是进一步改变世界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的公共性质,将国家和政府对于公共资源的保护责任“合理合法地”转移给公众。表面看来是一些遗产地和风景区门票收取过高,深层次上则是某些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侵犯了公众利益———这种制度安排的直接结果给公众参观世界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设置了高门槛。

要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对世界遗产和风景资源进行立法保护

记者:那么,该如何保护这些世界遗产呢?什么工作最为紧要?

谢凝高:理论上,保护世界遗产就是要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不改变其地貌、水系、生态,等等。这应成为我国世界遗产和风景区管理的标准。在许多国家,世界遗产保护区的管理均从保护出发,不修建索道,尽可能少修公路,重要景区、景点限量游览。在我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立法滞后于开发资源的行为。这导致一些地方拿着开发区的政策来套风景区、遗产地的开发。遗产的保护、利用应以科学决策为基础,而我们却往往由某些决策者主观说了算。

张晓:造成目前状况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不到位,没有相关方面的立法。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世界遗产法》、《公园法》或《风景名胜法》,对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的公共资源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现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1985年制定的,至今尚未去掉“暂行”二字。

记者:您对我国的遗产和风景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哪些建议?

谢凝高: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定位问题。世界遗产不能片面地定位于第三产业的旅游资源,也不是经济开发区。世界遗产公约是一个“保护公约”,而不是“开发公约”。不应将保护性遗产、社会公益性遗产变成少数企业的经济开发资源。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者只有照看、维护的义务,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世界遗产保护确实需要财力保证。我建议以保护为前提,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对世界遗产进行分区保护利用。遗产保护区内追求精神文化效益,区外则以经济效益为主,以达到一种良性循环。国家应建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直接管理国家级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自然文化遗产。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对国家遗产进行立法保护。

张晓:我建议首先选择一部分珍贵的、重要的、极具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改分权管理体制为中央集中管理,至少要集中到省(市)级。同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世界遗产和国家级保护地(包括风景区、保护区等)的性质和进入退出机制,规定国家主管部门及其行政职责,明确遗产资源和风景资源保护管理经费的财政渠道等。

在遗产地和风景区的管理体制和门票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之前,建议政府加强对门票收入使用的监管,确保门票只能作为资源保护费用的补充。(编辑: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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