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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能否辅导作业?能收幼儿园孩子?珠海出新规

发布日期:2022/4/2 8:39:26 浏览:326

关的食品安全、卫生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监护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七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

托管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或以上)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50~200人的,应配备一名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职专业保安人员;托管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每增加50~200人增配一名专职专业保安人员,以此类推。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经体检合格上岗,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二十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二条鼓励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周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立白名单制度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列入白名单制度管理,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从白名单除名,并由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无证经营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于社会投诉多、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由各镇(街道)牵头,组织市场监管、卫健、教育、公安、消防、城管、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职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珠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记者】冉小平

【作者】冉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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