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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4/11 15:31:30 浏览:136

来源时间为:2023-03-31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河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滦南县发财小吃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滦南县发财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餐桌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就餐场所内没有张贴或者悬挂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2日对该饭店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就餐场所仍未张贴或悬挂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的标识,且当事人以向顾客推荐特色菜的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致使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馆陶县占轻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2月27日,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馆陶县占轻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用餐已结束的两个包间餐桌上摆放的剩余菜肴较多,造成食品浪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张贴摆放有制止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当事人在接待消费者时,仍然存在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形,导致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大量菜肴,造成食品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内丘县小崔农家菜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1日,邢台市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提倡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内丘县小崔农家菜馆在经营活动中误导消费者超过食用量点餐造成浪费行为,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河北赣昌餐饮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1日对河北赣昌餐饮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在其一楼大厅未张贴任何制止食品浪费标识,在饭店后厨垃圾桶内,发现一袋未加工可食用、形态完好的荷叶饼,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食品浪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香河穆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香河穆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上海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西藏北路上的潮汕面馆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店内也无店员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次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上海杰记餐饮有限公司在西藏北路30号3幢101室开设面馆,店内经营面饭类食品。当事人店内的工作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店内也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2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7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食品浪费的检查中,发现上海市静安区晓顿餐饮店未在共和新路1524号4幢一层的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1月,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装修、换新后,开始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制止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在检查当日,要求当事人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拒绝剩宴,光盘行动”的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在上海市青浦区帕司利西餐厅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菜单内标有“大胃王汉堡1公斤安格斯牛肉饼、培根、切达干酪和酸黄瓜,258元,1小时内吃完免费享用”。案发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菜品并修改菜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村民委员会固定办酒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青浦区华新镇陆象村村民委员会固定办酒场所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陆象村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经营场所内未主动提醒群众防止食品浪费、未在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经查,该处场所为农村会所类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为数不少的婚嫁、乔迁、办寿等聚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0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近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见上海市长宁区许舟涛餐厅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在用餐时段,经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员工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导致部分消费者所点菜品大量剩余,造成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东珠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从严从速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办理首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件,推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一、查处南水镇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饺子餐饮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珠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饺子餐饮馆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查处红旗镇某炸鸡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红旗镇某炸鸡餐厅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制止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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