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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安全生产暨质量安全专项)

发布日期:2024/1/10 8:57:55 浏览:8

来源时间为:2023-12-26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基本条件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出具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2月16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原检验检测场所被拆除、原公司已搬迁至新检验检测场所的情况下,仍以被拆除的原检验检测场所地址出具了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案例二: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汽车检测站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5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汽车检测站改正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斗门区某某汽车检测站进行示证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操作规程,本应判定不合格却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安全性检测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开展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能进一步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案例三: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没有在电梯上载明最新的保养记录案

2023年9月25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改正没有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没有在电梯上载明最新的保养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7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承担的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示证检查。经查明,当事人经核准登记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经营活动,当事人与珠海某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但当事人的维保记录未有使用管理人签名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签名确认,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未在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今电梯也就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甚至很多老住宅也都纷纷加装了电梯。而电梯又是一种对人身安全关系重大的特种设备,若管理不善,没有专业的、完善的维修保养,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有可能导致恶性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案例四:珠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2月4日,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珠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改正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9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珠海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上述叉车是从某公司处租赁,使用相关手续由当事人负责,未及时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的叉车作为一种低速移动的物体搬运堆垛设备,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使用叉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叉车进行作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后,方可使用,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案例五:珠海市某某杂货店经营未经产品认证的燃气器具案

2023年8月14日,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珠海市唐家霞霞杂货店立即改正经营未经产品认证的燃气器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6日,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某杂货店进行检查,在其店铺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各式热水器、燃气灶等商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七台产品标识为某厂生产,但均未标具CCC证书认证标志。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上述7台燃气器具的认证情况,上述燃气器具均未获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经产品认证的燃气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燃气器具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相关产品的行为,筑牢燃气产品安全防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六:珠海市金湾区某记百货店销售无3C认证的燃气用具案

2023年8月18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金湾区宣记百货店改正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5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湾区宣记百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17台台式燃气炉具均未标注有厂名厂址、认证标识。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CCC”认证证书等资料。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七:珠海市金湾区某百货商场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2023年8月30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珠海市金湾区某百货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趣味玩具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经委托检测机构检验,金湾区某百货商场销售的玩具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发热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19865-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金湾区某百货商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质量不合格玩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玩具时,应仔细查看包括品名、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重要产品信息,切勿选购材料劣质、做工粗糙、产品标识不齐全的儿童玩具,以免对孩子造成人身伤害。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打击儿童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珠海市某水果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某水果店改正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依法对某水果店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秤身未张贴任何合格标识,商家无法提供该电子秤的校准或检定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水果销售业务,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电子秤对产品进行称重,且该台电子秤当事人在还未送检的情况下持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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