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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同学被欺负失手伤人珠海一学生被判刑十个月

发布日期:2017/9/2 18:51:00 浏览:353

珠海市斗门区法院日前判决了一宗因校内玩耍升级为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案件,案中,一学生被法院判刑并被判民事赔偿5万多元。

2015年4月,珠海市某实验学校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学生唐某在学校草地上玩耍时,被学生段某弄翻在地。到第三节课课间,唐某因刚才被段某欺负,怀恨在心,于是纠集多名同学找到段某对其殴打,其中一人还持铁棍。

段某的同学吴某看到这一情形后,上前想解救段某但并未被理会,吴某随即跑回教室拿了一把剪刀,将蔡某某刺成重伤。

2016年7月,斗门区法院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10个月。蔡某某据此起诉吴某及其父母以及学校,要求赔偿。

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他人共同殴打同学段某,故蔡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吴某为解救段某而将蔡某某刺伤,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次事故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被告新某学校未能有效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蔡某某自担20的责任,被告吴某承担50的责任(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万余元后还须赔2万余元),被告学校承担30的责任(须赔3万余元)。(董柳)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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