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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楼市有新政策?这回是直接针对它

发布日期:2021/5/3 19:29:47 浏览:248

来源时间为:2021-04-30

汹涌的珠海楼市,再迎来一个内部楼市调控消息。

最近,地产行业群里纷纷转发这样的一份文件——为进一步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珠海出台关于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规则。

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规则

2020年4月13日

一、明确三个定义

1.低层住房(含别墅):地面以上不超过三层(含三层),以栋为单位的独立式住房、双拼式住房和联排式住房。

2.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是指非低层住房(含别墅)的商品住房,包括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多层、中高层、高层商品住房。

3.前期网签交易均价:指项目在本次备案前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网签交易均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数据为准,根据同类可比的原则,按低层住房(含别墅)、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分类比较,下同)。

二、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项目申请备案按以下情况办理:

1.报备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和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再次备案或调整备案价格时,以其前期网签交易均价和前期最高备案均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备案均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5。

2.报备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但无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再次备案或调整备案价格时,以其首次备案时选取的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3.报备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且无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申请价格备案时,可在项目所属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的区域)选取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4.报备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但有前期网签交易均价的,申请价格备案时,可在项目所属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支机构的区域)选取3个在售项目进行比较,备案均价不得高于被比较项目前6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5.对确实难以进行价格比较的特殊情况备案价格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报备项目备案价格经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再次备案时,以联席会议纪要记录的价格为基准价,或以其前期网签交易均价和前期最高备案均价之和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备案均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5。

三、备案价格单套要求

每次价格备案,每套商品房的备案价格均不得高于该次备案均价的150。

四、不能作为价格备案比较对象的情形

1.项目整体为低层住房(含别墅)的;

2.项目整体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均在144平方米以上的;

3.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项目(2016年1月1日后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用地的项目可以选择其比较)。

五、备案价格调整的时间。调高或调低备案均价的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本次调整备案时间与前一次备案时间比较)。

六、销售价格。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其备案价格,同时不得低于其备案价格的85,否则,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网签。

七、完成价格备案之日起30天内须开盘销售。

八、低层住房(含别墅)价格备案。备案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销售价格要求和备案价格调整按普通及非普通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共有产权房的价格备案。共有产权房的价格备案依据市、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配建住房(含人才房、保障房)由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价格备案之前抽取确认,不需要价格备案。

十一、其他情况。2016年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

2021年4月27日执行以下规则:为进一步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在保持当前的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规则不变的情况下,现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规则进行补充调整,以自然年度为价格参照周期,项目申请价格备案或调整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有前期备案价格的,项目在本年度内进行价格备案时,上半年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往年度最后一次备案均价的5,下半年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往年度最后一次备案均价的10。

二、如项目无前期备案价格的,项目在本年度内进行价格备案时,上半年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当年首次备案均价的5,下半年每次备案均价不得高于当年首次备案均价的10。

三、通过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系统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申请调整备案价格的,还需满足每套房备案单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原备案单价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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