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5-07-02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债券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2015年7月15日,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2015年8月11日,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次债券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首期发行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剩余额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9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2866】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具体发行条款。
(三)本次债券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品种一简称为“16华综01”,品种二简称为“16华综02”)。
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分为2个品种,品种一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品种二为5年期。
发行规模:本次债券首期基础发行规模为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20亿元。其中品种一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品种二基础发行规模10亿元。本次债券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公司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债券发行申购情况,在总发行规模内(含超额配售部分),由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20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次债券首期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20亿元的发行额度。超额配售部分引入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回拨比例不受限制。
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使品种间回拨选择权,即减少其中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同时对另一个品种的发行规模增加相同金额,单一品种最大拨出规模不超过其最大可发行规模的100(含超额配售部分)。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本次债券品种一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本次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品种一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品种一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品种一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回售登记期: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品种一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品种一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3月11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的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有本次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付息日期:本次债券品种一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11日。如遇法定节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品种二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1日。如遇法定节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次债券品种一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3月11日;本次债券品种二的到期日为2021年3月11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兑付债权登记日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兑付日期:本次债券品种一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计息期限:本次债券品种一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本次债券品种二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本次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参见发行公告。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到高对认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决定本次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交易场所:。
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登记机构申请新质押式回购安排。如获批准,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在珠海分行和珠海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和划转。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四)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次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2、本次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证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15号丽景花园29栋1楼102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拱北联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席晓乐
联系人:岳玲荣
电话:0756-2992822
传真:0756-2992822
邮政编码:510623
(二)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名称: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中心南楼3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张邺、史华茂
电话:010-56767926
传真:010-56767920
邮政编码:100033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玮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邮政编码:201204
(四)发行人律师
名称: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8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8楼
负责人:李冰
经办律师:黄卫、吴肇棕
电话:020-83151955
传真:020-83150222
邮政编码: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