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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总体规划保驾护航,珠海市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5/10/15 0:56:23 浏览:561

您好,欢迎来到房产之窗!________新盘探营新盘探营新盘探营新盘探营新盘探营海新闻正文珠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总体规划保驾护航发布日期:2015/9/309:14作者:暂无来源:珠海特区报浏览人数:1772背景色[摘要]市住规建局总规划师李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总规修订以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坚持城乡统筹、生态优先、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用地、职住平衡等原则,在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中心体系、基本城市组团、城市交通体系、城市蓝绿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理念。同时,对保障性住房、幸福村居建设、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邻里中心、低碳示范等提出重点要求。“今年1月28日,国务院批准同意《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这对我市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市住规建局总规划师李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总规修订以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为指导,按照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坚持城乡统筹、生态优先、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用地、职住平衡等原则,在城市空间结构、城市中心体系、基本城市组团、城市交通体系、城市蓝绿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理念。同时,对保障性住房、幸福村居建设、综合管廊、海绵城市、邻里中心、低碳示范等提出重点要求。
“这些核心思想和内容,通过国务院对总规的批复,将成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总规的实施更需要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来保障实施。”李清介绍说。
为此,珠海制定了以《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城市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幸福村居建设促进办法》、《珠海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办法》为基本框架的法规体系,为总规的实施保驾护航。
其中《决定》已于9月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确立了概念性规划的法定地位,将其做为编制总体规划以及各层级规划的依据;确定了概念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城市空间结构应当体现以鹤洲南地区为城市核心;城市中心体系应当体现“城市核心-片区中心-基本城市组团中心-邻里中心”四级架构;基本城市组团由自然山水和高速路、快速路界定,功能配套完备;城市交通体系应当以城市高快速路网为主骨架,公共交通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主、快速公交为辅。同时,要求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必须在各层次、各类规划中落实概念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同时,我市从技术标准和规范角度,建立以《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为核心,以《珠海市村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为补充的技术标准体系。我们将不断完善覆盖城市、乡村、海岛地区的完整的专业技术规定,全面指导城乡规划和管理活动。
李清介绍说,其中的《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对全市的规划管理活动作出指引和要求。标准与准则落实了总体规划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绿色交通、低影响开发等要求,如坚持“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的理念,新增了城市轨道、有轨电车、慢行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相关内容;在公共设施分级配置上,引入新镇和邻里中心概念,引导公共设施科学合理布局,鼓励公共设施功能混合设置。
李清表示,通过有计划地对城乡规划各领域各方面进行立法,我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依靠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效地确保总体规划落到实处,保障我市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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