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百姓生活 > 正文

2023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食品专题)

发布日期:2024/4/15 20:54:24 浏览:10

来源时间为:2023-12-27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2023年广东省珠海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珠海市香洲区刘某某、卢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月21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刘某某、卢某某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情况:2023年1月5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刘某某、卢某某经营的祖传秘方某某凉茶摊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卢某某正往销售给顾客特效感冒茶中添加粉末状物品,又发现治疗特效感冒药粉、治疗清肝明目药粉、治疗腰椎突出及增生颈椎药粉及治疗妇科炎症药粉四种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五种产品抽样送检,报告显示上述凉茶、凉茶粉中含有对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氯苯那敏等成分,属于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经查,这些粉末状物品是刘某某配制的中药药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凉茶是中国传统凉茶文化的代表,作为传统中草药植物性饮料,列为食品来管理。国家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本案中乙酰氨基酚、非那西丁、氯苯那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列名的药品,不同人群服用的剂量和禁忌均有严格限定,在食品中随意添加,安全风险大。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和凉茶经营者,凉茶不是药品,更不能代替药品,经营者应合法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二:珠海市香洲区某饮食店经营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河鲀案

2023年6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饮食店经营明令禁止经营的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情况:2023年5月5日,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饮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未经加工河鲀整鱼和冰冻河鲀肉,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产品采取强制措施并送检。经检验,该样品属于双斑东方鲀。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活体河鲀用于制售热食类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河豚鱼,又称河鲀或河鲀鱼,所含河豚毒素对人的致死量为6~7ug/kg,0.5mg河豚毒素即可使70kg的成人中毒死亡。河豚毒素化学性质稳定,日晒、盐腌及一般烹调手段均不能使其破坏。本案当事人经营的活体河鲀品种为“双斑东方鲀”,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着力办理此类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为各餐饮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告诫餐饮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诚信、守法经营。

案例三:珠海某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5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珠海某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固体饮料,并处3.7万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2年8月31日,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珠海某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玫瑰茄花青素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胭脂红是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胭脂红在动物试验无中毒现象,但是如果长期摄入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存在健康风险,如果长期食用色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在体内蓄积,对肾脏、肝脏产生一定伤害。金湾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四: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4月7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笋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山梨酸钾是一种广泛应用的食品防腐剂。我国1982年批准使用并颁布标准,在酱菜、糕点、干果品类、低度酒等各类产品中允许使用的浓度不同,但在蔬菜罐头中规定为不得使用。当事人主动添加山梨酸钾作为防腐剂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案例五: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案

2023年5月25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干海带结、原料,并处罚款1.4万元的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3月3日,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对干海带结(原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藻类及其制品中铅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干重计)。铅可以在人体内积累,长期摄入铅超标食品,会严重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本案件中金湾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六:珠海市斗门区某酒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2023年7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酒厂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酒糟(半成品)、成品白酒等涉案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2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某酒厂依法进行示证检查,该酒厂公示有《营业执照》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查明,当事人持有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超过有效期后,没有及时重新申领登记证,仍然从事白酒的生产活动。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小作坊关系大民生,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积极创新、服务先行,因户施策、精细指导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规范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珠海市斗门区某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案

2023年6月2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珠海市斗门区某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万元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珠海市斗门区某某矿泉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提醒,各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把控生产经营产品合规性,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监控点、监控频次和监控指标,严格按照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控,确保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合法合规。

案例八: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3年9月14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7月25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珠海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摆放有“深海鲈”(鑫鲜食足?)。经查明,该公司是从斗门区的水产养殖户处购进养殖的海鲈鱼,并利用上述海鲈鱼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生产工艺加工成预包装速冻食品,外包装袋均印有“商品名称:深海鲈,配料:海鲈鱼、食用盐、味精、白砂糖”等字样内容。该公司在没有出处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在包装袋标注“深海”字样。另外,该包装袋也没有标注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案所涉及的是食品名称的正确标注问题,其虽然不直接影响到食品品质,但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以及正确的产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本案查处对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监管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货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货店涉嫌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情况:2023年7月14日,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珠海市金鼎某某百货店生产经营的特效鹿鞭酒(散装)进行监督抽检,其中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食品安全责任不可忽视,本案中,当事人对于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表明其对食品安全认识的不足,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不足,其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对

[1] [2]  下一页

最新百姓生活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