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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公司状告环保局罚金减半双方和解

发布日期:2016/4/21 11:42:02 浏览:426

珠海松田电工有限公司因实施多个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且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予以从重处罚。松田电工公司不服,提起了三件行政诉讼案。日前,珠海中院成功调解了这三起环保行政诉讼案件。这是珠海中院行政庭首次探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解决行政纷争,这种结案方式在珠海法院行政审判史上尚属首例,打破了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只判不调的既有做法。

珠海市环保局

◎背景:珠海松田电工因环保违规遭投诉,市环保局罚款25万元,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首例:珠海中院打破行政诉讼只判不调,成功调解并发出首张《行政调解书》

●松田电工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25万,法院方面称企业积极整改并停产

●市环保局认同行政处罚并非环境管理的目标,同意酌情减少处罚金额

珠海松田电工有限公司因实施多个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且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予以从重处罚。松田电工公司不服,提起了三件行政诉讼案。日前,珠海中院成功调解了这三起环保行政诉讼案件。这是珠海中院行政庭首次探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解决行政纷争,这种结案方式在珠海法院行政审判史上尚属首例,打破了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只判不调的既有做法。

案件传真

未报批、污染物超排被罚25万

记者了解到,此次涉及到的三宗行政案件,均为珠海松田电工公司因为遭受罚款而起诉市环保局。

2014年6月16日晚,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松田电工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松田电工公司的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市环保局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珠环罚字[201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松田电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违法,市环保局决定处罚款10万元。

同日,市环保局还委托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到松田电工公司所在地进行环境监测。2014年6月20日,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出珠环监气(z)字[2014]第0601号《监测报告》,显示松田电工公司二甲苯废气排放超过1.2的限值。2014年9月19日,市环保局作出珠环罚字[2014]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松田电工公司实施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10万元。

2014年7月31日,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松田电工公司新增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调试运行,运行过程中会产生一定量废水,现场要求松田电工公司按规定处理,超环评部分生产设备及处理设施需完善审批验收手续。2014年7月31日,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检测中心委托广州市贝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进行废气检测。2014年8月1日,贝环境检测MB字(2014)第0565号《检测报告》显示臭气浓度超标。2014年10月16日,市环保局作出珠环罚字[2014]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松田电工公司实施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5万元。

目前,三宗案件均已调解,法院表示,对市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性予以确认,经法院主持调解,就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处罚金额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其中三笔罚款金额分别降为4万元、6万元和2.5万元。松田电工公司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前按变更后的处罚金额缴清罚款,若逾期不清缴,则市环保局有权按原金额予以执行。

调解经过

法官向双方提出调解方案

据了解,这次的行政案件调解,是珠海中院行政庭首次探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解决行政纷争。法院表示,这种结案方式在珠海法院行政审判史上尚属首例。同时,这起案件《行政调解书》范例的确立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据介绍,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一般也是只判不调。随着行政争议日益复杂化,当事人司法需求日益多样化,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首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本案当事人珠海松田电工有限公司因实施多个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且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分别予以从重处罚。松田电工公司不服,提起了三件行政诉讼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后,松田电工公司积极整改并停产;市环保局亦认同行政处罚并非环境管理的目标,同意在法院主持下酌情减少处罚金额。两名承办法官以此为契机,协同组织调解,援引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60条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将涉案三个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金额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适当减少,得到了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企业的一致认可。

审判创新

一小时发出首张行政调解书

法院介绍,以往的行政协调,一般都是以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方式结案。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书》应当如何制作,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是新问题。对此,合议庭成员反复研究、讨论、修改,最终确定了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调解书》制作范例:一是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处罚的法律事实;二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明确处罚依据的自由裁量范围;三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并确认。珠海中院表示,该《行政调解书》在内容上截然区别于民事调解书,彰显了鲜明的行政审判特色,是在行政审判中的一次创新。

法院介绍,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即刻制作调解书,在文印、机要部门的高效配合下,仅仅用了一个小时,当事人便收到了三个案件的《行政调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背景

因废气排放松田屡遭投诉

位于珠海平沙镇沙美社区旁的珠海松田电工公司因为在生产漆包线时产生异味,长期排放臭气扰民而屡遭居民抗议,从而引发外界关注。

2013年开始,不断有市民投诉,称该厂长期排放刺鼻的气体,严重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以至于他们平时都不敢开窗。投诉称,该厂毗邻平沙主城区,周边500米内分布有平沙一中、平沙实验小学等多所学校和大量居民区,至少上万人受到污染影响。不过对此公司则表示,松田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的确存有臭气,但这并不代表着废气中有害物质也超标了,“有臭味,但这和有害物质超标是两码事。”今年9月以来,平沙镇松田电工公司附近部分居民聚集在该公司门口,对其臭气扰民表达不满。

官方介绍,自2013年以来,针对松田公司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先后8次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合计38万元,1次对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高栏港环保局先后3次分别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及《责令停产决定书》。特别对松田公司限期整改期间整改不达标的情况,3次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同时,针对松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立即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区环保局第一时间向金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湾区人民法院也对松田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停产。

目前最新的进展是,按照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已正式停产,明年年底前企业有望搬迁。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通讯员黄莎莎谢文思

《珠海一公司状告环保局罚金减半双方和解》相关参考资料:
韩城 环保局、镇江环保局、江苏环保局、常州环保局、宿迁环保局、王益 环保局、南京环保局、淮安环保局、连云港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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