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6-19
③收养人为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由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附有官方中文译文);
④收养人为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由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子女、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我国建立外交机关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并附有官方中文译文);
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在珠海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⑥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大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各三张及二寸合照一张。
(三)办理地点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红山路230号一楼110
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中心A2-3楼民生事务综合服务厅
斗门区民政局: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东47号二楼综合办事大厅
(四)咨询监督
1.咨询电话:市社会福利中心:8597723
香洲区民政局:2282915
斗门区民政局:2782219
金湾区民政局:7263356
2.投诉电话:2311978
(五)查询和办理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88531
(六)办事说明
本事项纳入我市“全城通办”事项,通过接件转办方式实现,可异地接件,属地办理,纸质材料可预先交到各窗口审核。
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华侨解除收养登记
(一)受理对象
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华侨。
(二)申请资料
1.收养关系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书面协议。
(三)办理地点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红山路230号一楼110
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香洲区翠景路112号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金湾区航空新城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中心A2-3楼民生事务综合服务厅
斗门区民政局: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东47号二楼综合办事大厅
(四)咨询监督
1.咨询电话:市社会福利中心:8597723
香洲区民政局:2282915
斗门区民政局:2782219
金湾区民政局:7263356
(五)查询和办理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88531
(六)办事说明
本事项纳入我市“全城通办”事项,通过接件转办方式实现,可异地接件,属地办理,纸质材料可预先交到各窗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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