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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珠海车主起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6/7/15 6:55:46 浏览:441

南都讯记者张应昂“驳回起诉”,这就是珠海近30万车主关注了近三个月的孙农、周润凡状告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一案一审的结果。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裁定结果进行宣判。许多关注本案的律师对此判决表达了失望之情,并围绕“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展开了讨论。

昨天10时8分许,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被告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同意珠海市人民政府在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复函(粤价函「2011」1365号,以下简称复函),其性质属于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不特定对象在有效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孙农、周润凡针对《复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付,退回给原告孙农。”

今年2月28日,珠海车主孙农、周润凡就珠海路桥通行费年票涉嫌超期收费一事,将复函给该市收取费用的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复函。该案当天立案后,于4月23日开庭审理。

追问

车主状告政府部门为何均以失败告终

为了提高通行效率,1994年珠海率先推行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点,当年此举受到广大车主好评,随即在珠三角乃至全国推行。但随着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出台,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予以规定(其中中东部省份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最高不得超过15年,或收费还清贷款后应提前停止收费)后,最早试行年票制的珠海,纳入年票收费的莲溪大桥等11个项目到2009年底就该停止收费。而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于2009年下半年以及2011年年底,分别复函珠海市政府继续收取2010至2011年以及2012年的年票。

年票制发展到今天已经受到诸多批评,不仅珠海,广州、东莞先后都出现过车主就年票收费状告相关部门,但都以失败告终。其中广州车主连先生状告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一案甚至未开庭即被驳回,东莞律师杨振锋告东莞市路桥处一案,虽开庭审理但结果也是被驳回起诉。

厅局复函是否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给珠海市政府复函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采纳了两被告的答辩。原告孙农表示他做了很多研究。“我始终认为,两省厅局的批复就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它不因为人数的多寡而认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孙农表示,抽象行政行为的两大特征:针对不特定人群,可以反复使用。而年票针对的是有车一族的广大车主,且一年就交一次。“正是两被告的复函,让珠海市政府继续超期收费,侵害了珠海广大车主的权益,这还不具体吗?”

另一原告周润凡在自己的微博上表示,“神马是抽象行政行为?别问了,真的没人能说清。简单一句话,这就是一道法律后门,当政府无理可讲的时候,就打开这道门儿,安全抽身。”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不可诉?

在民告官的案例中,法院驳回诉讼的理由中,有一条被周润凡称作“万能的理由”,即“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对此,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绍华律师表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只不过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归类。”他举例道,比如说到法律行为的时候,一般会进行分类,包括民事行为、刑事行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再分类为具体和抽象。

“但是我们的《行政诉讼法》中,法律的术语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诉),根本没有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赵绍华说,“像本案,老百姓对于这类涉嫌违法的行政行为不服,还不能够去告他,让老百姓到哪去说理呢?司法是最后的一道公平防线,如果这里(指法院)都不受理,老百姓到哪去说理?没地方说理。”赵绍华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司法审察之列是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的不是某一个公民的权利,而是某一类、某一群公民的权利。相反,当这样的权利被侵犯却得不到救济,我认为这一侵权行为危害更大。”

双方说法

原告孙农:这个结果在我们的意料之中,但是在情理之外。接下来我们会依法继续提起上诉。主要还是侧重强调(复函)不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原告周润凡:很失望。可以这样讲,他们又用一个“万能的理由”来驳回了我们的上诉,(民告官被驳回)永远都是这个理由,即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万能的理由”,同时也是一个“不能服众的理由”。如果我们每一次的行政诉讼都以这样一个理由被驳回的话,我觉得《行政诉讼法》可以改为“行政诉讼不受理法”。

被告代理律师:我们很愿意见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这个(判决)确实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若干意见解释规定。我们认为,从程序上来说,确实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即使假如进入到实体审理的话,也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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