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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税务: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发布日期:2021/6/2 21:48:46 浏览:225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珠海保税区隆利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0〕3号)送达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0〕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20〕6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增值税388,657.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206.02元、教育费附加11,659.72元、地方教育附加7,773.15元;应补缴2015年增值税3,514,499.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6,014.94元、教育费附加105,434.98元、地方教育附加70,289.9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及《关于调整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珠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792,515.41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671,579.3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额给付义务的数额。

(四)告知事项: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如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20〕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2,000.00元的罚款。

(二)告知事项: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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