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下设单位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2023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23/10/17 11:18:26 浏览:14

来源时间为:2023-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现对我局2023年09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缴纳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进行公告送达(名单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相关纳税人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内(即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履行缴纳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送达的文书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