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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30 13:07:28 浏览:1265

严伟、副总经理程燕当年分别在艾派克领取薪酬132.06万元和76.69万元,未在关联方领取薪酬。经查,2015年严伟实际在艾派克领取薪酬80.26万元,在公司控股股东赛纳领取薪酬51.80万元;程燕在艾派克领取薪酬39.07万元,在公司控股股东赛纳领取薪酬37.62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等规定。

A、自查说明

2015年报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章节需填写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税前报酬总额情况,其中严伟、程燕是2015年10月进入上市公司工作并正式领取报酬的,但公司在填写这两位高管报酬的时候,统计数据包括了前9个月在原单位领取的报酬,原因如下:

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过户完成的公告》,完成向赛纳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耗材资产包。该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交割事项包括人员的划分,严伟和程燕是交割人员名单中列示人员。由于公司收购耗材资产包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重述,而严伟和程燕作为公司高管,2015年1-9月的薪酬费用已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其薪酬费用时包含了1-9月的薪酬金额,而未单独列示说明实际为在赛纳科技期间领取的薪酬。

B、整改方案

公司未来存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事项、对报表进行重述,并披露相关数据时,将做单独说明,解释同一控制下事项影响的金额数据,使财务报表数据口径与信息披露进行衔接和保持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C、整改责任人: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D、计划整改完成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

⑤信息披露问题3

广东证监局提出:承诺事项披露不完整。经查,公司部分定期报告中关于承诺事项的披露不完整。一是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赛纳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承诺将在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择机将其控制的ApexLeader持有的艾派克微电子3.33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二是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赛纳科技关于给予艾派克优先购买三项厂房物业权利的承诺”;三是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未披露“赛纳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关于2009-004地块S1上厂房、办公楼租赁或替代议案相关的承诺”。公司上述行为分别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八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三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A、自查说明

经查,以上未披露主要是工作疏忽造成的,上述承诺虽未完整披露,但公司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上述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a、关于赛纳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承诺将在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择机将其控制的ApexLeaderLimited持有的艾派克微电子3.33股权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公司已于2016年2月23日、2016年3月11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3.3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ApexLeaderLimite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自有现金人民币11,800.00万元收购ApexLeaderLimited持有的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3.33股权,公司已取得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项收购已完成。

b、关于赛纳科技关于给予艾派克优先购买三项厂房物业权利的承诺,该项承诺目前正在履行之中,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c、关于赛纳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汪东颖、李东飞、曾阳云关于2009-004地块S1上厂房、办公楼租赁或替代议案相关的承诺,该承诺目前正在履行之中,尚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未给公司和股东造成利益损失。

B、整改方案

a、公司将在后续的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承诺事项。

b、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相关承诺事项,详细说明承诺的履行情况。公司在以后的定期报告中都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承诺事项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c、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将认真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C、整改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D、计划整改完成时间:预计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2016年深交所监管关注函情况

(1)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6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69号),指出公司在财务核算、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在表示关注的同时,提醒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整改措施

①财务核算问题

深交所指出:公司研发费用未按照项目主体归属分别管理,而采取不同项目实施主体交替付费方式支付业务费用,导致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日常研发占用核高基CPU在信息技术领域创新应用募投项目资金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2、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1162号)》”之“(2)整改措施”之“①财务核算问题”。

②公司治理问题1

深交所指出:2016年3月11日,你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3.3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你公司实际已于3月10日完成相关股权过户工商登记手续。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2、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1162号)》”之“(2)整改措施”之“②公司治理问题”。

③公司治理问题2

深交所指出:你公司2015年4月20日召开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审计机构的议案》,将年报审计机构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换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但2015年3月13日立信所已出具了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1、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6号)》”之“(2)整改措施”之“①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程序不规范事项”。

④信息披露问题1

深交所提出:2016年3月15日你公司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未披露董事刘洋投票弃权的具体理由或相关说明。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2、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1162号)》”之“(2)整改措施”之“③信息披露问题1”。

⑤信息披露问题2

深交所提出:你公司2015年年报中披露总经理严伟和副总经理程燕当年未在关联方领取薪酬。而实际上他们分别在控股股东领取了部分薪酬。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2、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6]1162号)》”之“(2)整改措施”之“④信息披露问题2”。

⑥信息披露问题3

深交所提出:你公司2015年满足利润分配条件而未提出普通现金分红预案,但2015年年报报告中未披露具体原因,也未对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作出说明。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1、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6号)》”之“(2)整改措施”之“③关于现金分红信息披露不完整事项”。

⑦信息披露问题4

深交所提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及错误。

相关整改措施参见本节“1、2016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情况之《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6号)》”之“(2)整改措施”之“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及错误”。

4、2012年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整改情况

(1)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日至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珠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简称“万力达”)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2012年7月30日,万力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2]2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主要就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会计工作方面提出了意见。

(2)整改措施

根据《告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关于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A、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未实际运作

《告知书》指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未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提出方案,亦未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不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整改方案:公司将加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将适时适情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B、公司监事任职能力不足

《告知书》指出:公司三位监事均为计算机、自动化或工程专业,不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未能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整改方案:公司将于2013年8月进行监事会换届时,引入财务或法律专业的成员进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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