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企业单位 > 正文

珠海中院发布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宣传周

发布日期:2023/4/24 17:27:08 浏览:71

物件搭配、颜色组合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特有的整体营业形象,使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就应作为知识产权被保护。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整体营业形象,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导致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六:天王星设计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视频点播服务需授权

【基本案情】

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某热播动漫剧集视频播放权利终止后,仍在爱奇艺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动画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

该剧集著作权人授权天王星设计公司起诉爱奇艺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在经营网站播放该热播动漫剧集视频,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上该热播动漫剧集的所有视频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王星设计公司获得了热播动漫剧集权利人的著作权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到期后仍在爱奇艺网站上提供该热播动漫剧集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天王星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爱奇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爱奇艺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流服务商,其在授权期满后并未主动下架相关视频仍提供该热播动漫剧在线点播服务,该行为不仅反映其对视频内容管理的疏忽,更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市场竞争中尊重知识产权、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

案例七: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真假“小天才”对簿公堂,攀附必被罚

【基本案情】

广东小天才公司享有“小天才”的企业名称权和在平板电脑等商品类别的“小天才”注册商标专用权。珠海小天才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要经营范围与广东小天才公司类似。

珠海小天才公司在线上及线下销售自己生产的“一品天才”学习平板,在学习平板上标注制造商为“珠海市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众多消费者对此产生混淆。广东小天才公司起诉请求珠海小天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小天才公司已实际使用“小天才”商标和企业字号长达十余年且对“小天才”商标和字号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广东小天才公司与珠海小天才公司经营范围类似,存在竞争关系。

珠海小天才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小天才”字号与广东小天才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两家公司注册地同属广东省,消费者极易将二者混淆,误认为是同一公司进而误认为涉案相关产品是广东小天才公司的商品,珠海小天才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珠海小天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小天才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先注册企业名称、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亦会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人通过诚信经营而赋予企业名称、商标的价值被不当利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必须予以制止。

案例八: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诉博洋教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教培机构使用盗版教材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该出版社经调查取证发现,博洋教育公司向其培训学员提供上述图书的盗版本,遂起诉认为博洋教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侵犯其著作权。博洋教育公司主张其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涉案图书,未向学员收取费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与正版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封面、书籍目录及内容上完全一致,但涉案图书的防伪鉴别方法与正版图书完全不同,可认定涉案图书系盗版。

博洋教育公司作为教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向学员提供涉案图书,该图书系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购买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图书市场售价,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侵害了版权人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判决博洋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培训市场的竞争加剧,教培行业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盗版的重灾区。一些培训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向学员提供低价格购买的盗版图书,未对其图书的版权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此一来,以低廉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会造成“劣币驱除良币”,且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培机构,更应树立版权意识,以身作则尊重知识产权。

案例九: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天长市正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万能遥控器并非万能

【基本案情】

珠海格力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正飞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Paeurnosrz旗舰店”在售卖遥控器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适用格力空调”字样,在多款宣传主图中有“适用于格力空调遥控器”,在宣传视频广告中使用了“”商标标识。

珠海格力公司指控正飞公司使用“格力”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发生时,有证据显示正飞公司已是第三次侵犯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且正飞公司在经其他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珠海格力公司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飞公司在商品宣传主图及详情介绍中使用“适用于格力空调”字样,使用“”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且正飞公司于2018年就其同一侵权行为与珠海格力公司达成和解及赔偿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正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上电器产品品牌种类繁多,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更换相应的配件,万能遥控器便如此诞生。为了获利,万能遥控器往往会突出适用品牌的商标标识,“傍名牌”“搭便车”侵犯商标权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电商平台销售者涉嫌侵权的案件呈暴增趋势,网店经营者应切实提高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意识,在推介相关商品时,使用目的必须出于正当,如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蹭他人品牌热度,极有可能要承担商标侵权的后果。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十: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诉顾泽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保护设计品牌惩治冒牌

【基本案情】

何方珠宝公司设计师孙何方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手镯(首饰)、戒指(首饰)等。

顾泽送未经何方珠宝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店内销售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何方”文字的耳环,该文字与“”商标相同。何方珠宝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何方珠宝公司注册商标,故诉请顾泽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泽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有就涉案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进行审核,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横琴法院判决顾泽送赔偿何方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典型意义】

何方珠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于珠宝、饰品等生产、加工、制造、销售的珠海市本土企业。该公司的设计师孙何方创立了HEFANGJewelry个人同名珠宝品牌,频频出现在各类杂志网络媒体并荣获过众多奖项。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既保护了本土品牌价值,给予侵权人一定惩罚措施,又避免过度惩罚给其日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兼顾法理与情理,同时,也规范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他销售者良好的提醒和导向作用。

来源:知产庭

编辑:周世芳

01

02

03

上一页  [1] [2] 

最新企业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