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一小区保安队长调解物业纠纷时,拍打业主后,反被业主打破头。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名保安队长自称其是见义勇为受伤的说法,并认定其动手在先,与打伤他的业主都存在一定过错。据法庭审理查明,这起意外发生在2014年2月,珠海金湾兰亭春晓小区商铺业主曾先生因商铺断电问题与物业管理主任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物业管理保安队长鲁某亭闻讯到现场调解,并用手拍打曾先生身体。这一举动激怒了曾先生,后者挥舞手上的电工钳,将鲁某亭的头砸伤流血,鲁某亭也朝曾先生打了一拳。
据珠海市中院介绍,事发后,鲁某亭和曾先生因互相动手,均有过错,被警方分别处以罚款200元和500元。
鲁某亭受伤后,入住珠海市红旗医院治疗了14天,出院后便将业主曾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鲁某亭在法庭上称,事发时,物管主任被业主曾先生推倒在地,其作为保安队长上前处置是见义勇为,是为了调解事端,曾先生打伤自己应当予以赔偿。
对此,业主曾先生反驳,小区物业公司不履行对小区业主的服务承诺,致其缓交物管费,物业公司不用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反而利用其掌握电箱钥匙的便利对自己的商铺停电,致其蒙受损失。物业公司断电在先,他要求恢复供电,被物业公司拒绝,还叫来保安队长鲁某亭威胁拍打,自己打伤人固然有不对,但本次事件完全是物业公司造成的,自己只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因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珠海市中院终身审理驳回了保安队长鲁某亭关于自己系见义勇为受伤的说法,称曾先生因物业管理事项与物业管理主任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鲁某亭随后赶来并拍打曾先生,尽管其主张只是劝解,但从行为方式看,鲁某亭在本次冲突中先用手拍打曾先生,再被曾先生击伤后又用手打了对方一拳,双方均有过错,其中曾先生的过错更大,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7000多元损失,但鲁某亭也要自负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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