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法院认为,杨某无法明确其每天加班的具体时间,亦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杨某每天24小时均需在岗上班不能离开。同时,杨某吃住均在保安亭,其实际的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之间无法进行辨别、核算。其次,杨某主张24小时上班,不符合生理规律,而且其待岗时间不能等同于工作,不具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强度,不应获得与加班同等的待遇标准。最后,工资表显示杨某每月加班工资为1200元以上,杨某在职3年多,未对工资或加班工资事宜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加班及值班状态的认可。
综上所述,香洲法院对杨某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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