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家乡-珠海 > 下设单位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0/2/26 14:52:28 浏览:368

来源时间为:2019-10-09

方便,快捷手机查看财经快讯专业,丰富一手掌握市场脉搏手机上阅读文章提示:微信扫一扫到您的朋友圈

珠海金海湾海尚游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401192548977):

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19〕18220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19〕1822010号)送达你公司,现依法送达。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19〕18220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19〕18220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珠税稽处〔2019〕1822010号)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二、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营业税-租赁业121,16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81.20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67,233.40元,房产税-租赁业316,944.00元,教育费附加3,634.80元,房屋出租印花税3,823.56元。合计521,276.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对你公司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告知事项: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如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税稽罚〔2019〕1822010号)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对你公司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和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决定处少缴应纳税款470,393.20元和印花税税款3,823.56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罚款284,530.06元。

二)告知事项: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征收部门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