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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2/6/30 8:39:13 浏览:819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12月底实施完毕,分别假设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为100,且2023年9月全部完成转股时,一次性将可转债的面值计入股东权益,不考虑发行阶段将可转债分别计入股东权益和负债对2022年末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0)。该转股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8,904.33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32.30元/股(系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次会议召开日,即2022年6月2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孰高者计算,实际转股价格将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孰高者作为确定基础)。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5、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对珠海冠宇股本总额的影响;

6、本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不考虑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7、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4,582.67万元和84,281.99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期持平;(2)较上期下降10;(3)较上期增长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2及2023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8、暂不考虑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注2:部分年度公司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故稀释每股收益不适用,为便于比较,上表中所列该年度的稀释每股收益即对应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

二、对于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一般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如果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所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换公司债券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珠海冠宇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是公司在现有业务上的进一步拓展和布局,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规模优势;并改善公司现有研发条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从而持续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与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财务杠杆,提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使公司财务结构更加稳健,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全面带动业务发展。

五、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一)公司现有板块的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公司是全球消费类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供应商之一,主要终端客户为全球知名的笔记本电脑及智能手机品牌厂商。2021年度,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为996,716.91万元,同比增长47.69,净利润为94,514.97万元,同比增长15.71。

(二)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对的主要风险有:(1)下游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3)汇率波动的风险;(4)技术研发相关风险等。

为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提升自身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继续深耕消费类锂电池领域,积极抢占未来广阔市场空间,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在消费锂电池领域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并率先布局固态及锂硫等下一代电池的研究与开发。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及募集资金项目投入后,将有利于巩固及扩大销售规模,有利于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此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制订了《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上述制度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延铭的承诺

1、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普瑞达、珠海惠泽明、珠海际宇、珠海际宇二号、珠海凯明达、珠海普明达、珠海普宇、珠海旭宇、珠海泽高普的承诺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本企业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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