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不涉及
艾派克微电子相关专业人员、管理团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2016年年初至今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2016年年初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APEXLEADERLIMITED累计
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1,800.00万元(含本次交易)。
九、所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
用资金、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
经核查,所收购的艾派克微电子3.33股权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有利于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可持续
为股东创造效益。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定价方式及交易方式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交易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东颖先生、汪栋杰先生、严伟先生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亦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
其他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情况。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定价依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艾派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3.33股权所涉及的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
部分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094号),交易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
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
次资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
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实施
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更好地整合公司资产的需要,是公开、公平、合
理的,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公司购买APEXLEADERLIMITED持有的艾派克微电子3.33股权不涉及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
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目标资产定价已经银信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094号),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资
产评估工作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
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鉴于艾派克微电子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
公司已承诺将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依法购付汇,代扣代缴APEXLEADER
LIMITED源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并
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义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3.33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冠鹏向清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