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2011年度末公司总股本1,285,702,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9元);
2010年,以2010年度末公司总股本756,295,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81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转增前公司总股本为756,295,6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285,702,520股。
③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④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不适用”
(2)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如下:
“①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不适用
②公司近3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预案或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情况
2013年、2012年,由于公司2012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1年,以2011年度末公司总股本1,285,702,5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09元);
③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表
单位:元
④公司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
不适用”
(3)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披露如下:
<3、广东证监函[2013]208号《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2013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证监函[2013]208号《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内容:“现要求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你公司律师对你公司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你公司是否公开披露社会公众股东享有对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中富聚酯啤酒瓶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昆明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明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成都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联体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西安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新疆中富包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嘉富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太原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青岛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中富饮料容器有限公司、北京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胶膜有限公司、天津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天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沈阳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昆山承远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温州中富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海口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海口富利食品有限公司、海口中南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2、至于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天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海口富利食品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鉴于其注册资本较小,不属于前10大子公司的范围,而未将其作为主要子公司,同时该3家公司单个公司的净利润对公司净利润影响未达到10以上,故未列入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的披露范围。
(二)6家公司在2010年-2012年履行披露义务公开披露情况如下:
1、2010年3月16日,公司公告了《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0-010),披露了公司单方增资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的情况。
2、2010年12月23日,公司公告了《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主体。
(下转B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