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无此内容,请公司:(1)说明股东大会资料与董事会相关议案内容存在差异的原因;(2)补充披露该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具体影响及相应会计处理,并请会计师对此发表意见。
二、《财务资助协议》签订于2015年12月8日,但公司在此前公告与对我部的问询函回复中均未予以披露,请公司:(1)核实迟延披露的原因;(2)结合该协议约定的购买赠予资产的最终款项来源,说明福建旷宇股权是否实质为公司董事长许佳明赠予,公司此次获赠所得是否需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财务资助协议》中有“双方关于已经提供的财务资助的结算等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请公司向协议双方核实前述“已经提供的财务资助”情况,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请明确说明财务资助的具体内容。
请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之前落实上述要求,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