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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过户完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6/1 15:57:25 浏览:136

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13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提请注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股权结构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珠医疗29,42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9,728,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开司法处置中珠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119,72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8,占中珠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99.975。

在处置过程中,竟买人中盛源以每股单价1.92元,总价共人民币229,877,760元,竞买成交119,728,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被强制司法处置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珠医疗119,757,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珠医疗29,4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4月28日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9,728,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在处置过程中,竟买人深圳市中盛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竞买账号:B885713***)以每股单价1.92元,总价共人民币229,877,760元,竞买成交119,728,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珠集团被执行司法处置股份划转。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司法处置股权过户完成后,中珠集团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司法处置前,中珠集团持有公司6.008的股份存在质押和司法冻结情形,本次司法处置结束后,中珠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股份的质押将解除、所有司法冻结自动失效。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珠集团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四、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5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3年5月30日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ST中珠

股票代码:600568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盛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5号泰豪科技204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司法处置划转)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提请注意。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剑明持有深圳市中盛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9.6226股份,持有中盛源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中盛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5股份,因此盛剑明为中盛源实际控制人。

3、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盛剑明为深圳市中盛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除上述任职外,盛剑明不存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的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执行事务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珠医疗119,728,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00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中长期投资价值的看好以及对上市公司的认可,从而决定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119,728,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期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增加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中珠医疗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珠医疗119,728,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0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119,728,000股股份,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6.008。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023年4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拍卖参与方,已经支付完全部拍卖款项。

2023年5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上述股份的过户变更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司法处置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司法处置依据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后(案号:(2022)沪74执141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变价被执行人珠海中珠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119,728,000股股票。

(二)司法处置公告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就(2022)沪74执1413号案发布《司法处置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处置标的物:中珠集团持有的中珠医疗119,728,000股股票,占中珠医疗总股本的6.01。

本次股票的处置起始单价为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未超过处置起始单价的竞买出价无效。

2、竞买人应符合本次处置股票对应的合格投资者条件,且成交后应遵守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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